法律分析:城镇户口的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6倍以下为标准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次性支付。若被征收人本人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过部分还会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标准来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不是“一次性买断”的,也不是以胎数来罚款,而是根据超生的子女个数,来决定缴纳的罚金的金额。标准为: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来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超生几个就罚几个,比如超生第三胎为双胞胎的,就要交双份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计划生育一检三查管理:1、凡年龄在45周以下的一孩妇女(含挂靠户人员和流动人口)以及一孩妇女不宜结扎的,每年必须参加春秋两季一检三查。抱养一孩者或结扎除外。2、所有参检者必须持规定的妇检证,按时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参检。查出无环的必须及时补环,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妇检由他人代替,每查出一例,罚款300元并补检,不按时参检者给予必要经济处罚,乃至停止工作。4、一检三查参检率必须达到100%,外出打工人员,可上交一次规定的外地证明,另要回家参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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