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七条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 国家工作人员 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