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氏杆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前款以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有26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法定传染病分三类,共39种。甲类:2种,2小时上报。乙类:26种,24小时上报, 丙类:11种,24小时上报。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病原体中大部分是微生物,小部分为寄生虫,寄生虫引起者又称寄生虫病。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等。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依权限决定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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