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1)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2)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
一、尘肺。具体包括: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具体包括: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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