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男职工产假国家规定

吉林省男职工产假国家规定,第1张

产假国家规定2015

目录: 1。2015年产假条例

2。2015年产假有变化吗

3。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4。产假的分类

5。产假福利


2015年产假条例

2015年产假规定如下:女职工生育一个子女的,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国家现行的产假条例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规范了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自198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解决女职工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2015年产假有变化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而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规定,这意味着职业女性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如非婚生育、超生子女等。,不被剥夺享受产假的权利,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除外。对于2015年的产假,目前已有人大代表提出延长产假,但这一规定尚未确定。

2014年8月12日,北京市人大代表、微企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右军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社保提供3年生育津贴或资金保障,改善幼儿家庭紧张的生活状况。

王右军认为,有了3年的产假津贴,女性可以在3年后重新就业,开始新的工作,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产假期间做一些零工,但前提是有这个社保。这样可以减少育龄妇女的职业焦虑,也可以减轻企业在妇女生育期间的负担。

市人大代表、北京微企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右军连续两年建议延长产假。

2012年,我国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剖腹产增加15天。晚育、难产、多胎等。,还可以增加假期。在这方面,王右军建议,妇女的产假应延长至三年,在此期间,财政或社会保障基金应支付生育津贴。

但根据他的建议,产假期间,女员工应自愿选择离开职场,在三年期满后选择另一份工作。在三年期间,如果母亲上班,则自动失去产假资格,恢复正常的劳动妇女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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