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天+30天+每天1小时
即女职工产后每天享受98天产假、30天奖励假和1小时哺乳假。
相关规定原文
2016年1月14日,我省修订发布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是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浙江省户籍或者居住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由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以下福利待遇:
(1)法定产假期满后,女方享受30天奖励假,不影响晋升和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虽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取消了6个月护理假。 但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妇女每班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合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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