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
孩子先天畸形构成医疗事故
2005年5月9日,上海的小张孕15周时至当地妇婴保健院产科门诊做产前检查。此后五次B超检查,均未有异常发现。同年11月3日,小张入住该院产科病房,当日19时行剖宫产术产下一子。次日,保健院对孩子进行超声检查,提示新生儿心脏异常。当天,孩子被转至另一家医院进行治疗。11月15日孩子出院,并被诊断患有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单心室)。
小张夫妇认为,妇婴保健院作为一家专科妇婴医院,按照当前技术手段,对孩子所患的复杂性心脏病,完全可以在产前检查出来,但其未作出正确诊断,使得孕妇不能尽早终止妊娠,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于是,他们及刚出生的孩子将妇婴保健院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小张夫妇申请再次鉴定。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对患儿之母在18周至24周产前常规的大畸形筛查中未做B超胎儿心脏四心腔检查,使胎儿失去了较早获得诊断的部分可能,存在医疗过失。但注明:在对孕18周至24周的孕妇产前常规大畸形筛查中,通过超声检查以明确诊断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的难度极大,诊断率较低。即使对患儿之母进行了胎儿心脏四心腔检查,被明确诊断的可能性也很小。最后,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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