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情况说明;
4、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的,需提供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1份;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份确认书,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 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宏谨碧 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 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 5、加盖出晌庆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 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宏谨碧 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 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 5、加盖出晌庆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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