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通用名由药典委员会按照《
药品通用
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 药品的商标取得大多是通过商标注册或申请专利来达到的现在,面对层出不穷种类繁多的药品商品名,不要说患者,就是一些从医多年的老医生甚至药师也会有搞不清的时候。同一种药品有数个名称的现象大多存在于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的药品中。患者通常认为不同的药品名称就代表着不同的药,因此很容易把不同商品名的同一药物重复使用,无形中使用同一药物的剂量增加了,从而增加了药物的毒副作用。常有糖尿病患者,将几种不同商品名的同一降糖药同服,结果发生低血糖性休克;也有高血压患者,将不同名称的降压药物合用,不知道是同一成分,而出现或者加剧药物副作用,导致危险的例子。《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药品一般有两个名称,一个是国家药典委员会规定的通用名,另一个是它的化学名。为了便于区别其他药厂的产品,药厂一般都要给自己的产品再起一个商品名。现在尤其抗生素的名称非常混乱,头孢菌素类就能罗列很多很多商品名称,以后都要明确。比如通用名为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的Ⅱ代头孢菌素,商品名称有嘉诺欣、明可欣、西力欣、达力新、特力欣、丽扶欣、优乐新、伏乐新、安可欣、立健新、力复乐、舒贝洛、欣路信、亚星等等不下几十个商品名称。再如左氧氟沙星也能找到不同厂家很多商品名称。按照“新办法”,例如:大家熟悉的“白加黑”、“泰诺”等都是商品名,它们均是解热镇痛的“对乙酰氨基酚”。今后,医生在开处方时不能再使用诸如“泰诺”等字样了,而必须使用通用名如“对乙酰氨基酚”。而且有些药的通用名很长难记,比如: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用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注射用双氯芬酸钠盐酸利多卡因。这些还都是常用药呢,再有那些硫酸、盐酸、醋酸也够你记忆一阵的。当然类似“健脑Ⅰ号、健脑Ⅱ号”“抗感染一号、抗感染二号”“止咳合剂”的处方,患者无法不懂。就是拿给其他医院的医生看,医生往往也看不明白,不知道其成分组成。拿着这样的只有当事医院或者当事医生才知的“代号”处方,患者只能老老实实地被“套”住,根本别想换地方购药。按照“新办法”这些名称都将不存在。用通用名开处方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使患者更加清楚药品的成份,从而避免同时服用不同商品名称的同一种药物,提高用药安全。这样,患者就不会糊里糊涂多吃药了。也可以根据这个通用名,到外面药店选择自己认为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药品。病人不是想要看清楚的处方吗,那么估计:病人看到这些通用药物名字,会更晕,医生工作中会多好多解释工作的。通用名
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商品名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是解热镇痛药,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
区别:
一种药品常有多个厂家生产,许多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往往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独特的商品名以示区别,因此,同一药品可以有多个商品名,例如对乙酰氨基酚复方制剂的商品名就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患者在用药时,不论商品名称是什么,都要认准通用名,即药品的法定名称,也就是国家标准规定的药品名称。依据《商标法》规定,通用名不能作为商标或商品名注册,因此通用名可以帮助识别药品,避免重复用药。《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4号)规定,在药品包装上或药品说明书上应标有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通用名是国家规定或世界通用名称,一种药只有一个通用名。商品名是药品生产企业为了树立自己的品牌,给自己的药品注册的名字。含同一种成分的药品,因生产企业不同,商品名也不同,但通用名是一样的。如乙酰氨基酚为通用名,泰诺林、百服宁等是该药不同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