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鸣\画
广东佛山的曾女士在产前做了9次系统检查,医院都表示胎儿一切正常。岂料婴儿出生后却“左腿缺如”,左脚脚踝以下的部位完全没有。
这位新妈妈悲愤交加,将医院告上法庭。但医院方面院方坚称,孩子天生就存在缺陷,医院并没有剥夺其生命权和健康权。意外迎来残疾新生儿,医院究竟有没有责任?父母受到的伤害、孩子面临的痛苦,该由谁来补偿?我们马上连线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
主持人:邱律师早上好。医院的9次产检都没能发现孩子缺了左脚,产妇因此没有机会考虑终止妊娠。如今孩子面临长期的治疗,您认为医院方面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邱宝昌:我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医院是有过错的。因为夫妇有优生优育的权利,优生优育建立在医疗检查上,特别是生产之前医院的定期检查。医院给她检查的九次都是正常的,第一医院是能够检测的医疗机构,第二医院出具的证明是正常的,婴儿出生以后是残疾的,这就证明医院的检查是有过错的,是有不当的。
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是一种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我们现有的医疗水平能不能检测胎儿是否正常?如果医疗水平能够检测出来,而医院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造成了患者的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认为医院是存在过错的,残疾婴儿出生以后可能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费用,特别是对他们父母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所以父母要求的一些费用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我们要考虑到,医院如果有过错只是检测不当,没有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婴幼儿的残疾不是因为医院检查造成的,所以让医院承担残疾赔偿金有待商榷。但是由于医院检查不当,使这对夫妇没能优生优育,这个事实是不容质疑的,所以医院对父母的精神损失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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