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聚氰胺事件两周年之际,出台这样的规定,有“最后通牒”的意味,但这样的通牒太过随意、“温柔”,尽管初衷是想解决三聚氰胺事件遗留问题,但从规定的正当性、公平性来看,存在很多问题。
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表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不附带免责条款,江西省的规定和这一精神背道而驰。三聚氰胺奶粉的危害众所周知,问题企业上缴问题奶粉应该是无条件的,任何“讨价还价”式的解决方案,都是不靠谱的。主管部门至今还对问题奶粉企业抱有幻想,让人感到说不出的悲哀,也让人怀疑查处力度真的足够大吗?
奶粉中掺有三聚氰胺,这是涉嫌犯罪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江西省有关部门没有资格没有权力来发布免责通告,奶粉企业该不该免于处罚,应该由法院来裁决,行政权力不能代替法律行事。
即使是法院裁决免于处罚,也不是无条件的。一般而言,法院在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有自首情节,二是案情轻微,社会影响不大,三是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三聚氰胺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发生两周年,若还有企业藏有三聚氰胺奶粉,可谓顽固不化地对抗法律,即便现在主动上缴,认定为“自首”也属牵强。更关键的是,这些奶粉企业有过积极的赔偿姿态吗?取得了民众的谅解吗?在答案不明的情况下,“免于处罚”对百姓而言,不仅没有公平性,某种程度上还是二次伤害。
有关部门应该收起幻想,严格依法行事。对藏匿有三聚氰胺奶粉的企业“仁慈”,起到的作用很可能是“纵容”,伤害的是部门公信力;“免于处罚”难以换来安全的食品环境,也难以推动不法企业社会责任感、人性良知的复苏,解决三聚氰胺事件遗留问题,没有捷径可寻,彻查和严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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