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2.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 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3.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限一审):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注意:
(1)仅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必须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生效后,一审判决视为被撤销。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同理,也必须制作调解书。
(2)在符合上述情形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而不是一律不制作,当事人仍可以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4.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效力
(1)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 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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