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二级医疗机构:5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注:每次住院都要按上述标准计算起付线,不考虑住院次数。
(2)自付费部分:
①乙类药品3%,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10%。
②170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人工器官:国产10%,进口20%。
③急诊使用超出医保药品目录的首付款30%,使用全血或血液制品的首付款10%。
### 门诊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
个人全额缴费。
(2)门诊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
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统筹报销70%。
注: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部进行。
(3)门诊慢性病患者:
注:统筹基金每个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药品)。经审核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特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药品不予报销。
(4)特殊疾病门诊:
对审核认定的“特殊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费用按住院治疗报销。
###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住院治疗: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5%。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60%。
注:异地结算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门诊医疗:
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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