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总体治疗:
起付标准200元(2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一个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50%,在非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300元。8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提高10%。
2。门诊高费用补偿:
### 门诊大病待遇
1。门诊疾病:
包括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重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2。标识:
患上述门诊重特大疾病的参保居民,可向本市具有评审资格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疾病鉴定,由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盖章后进行疾病鉴定。经医院医保办审核后,需携带经派驻医生签字确认并经医保办审核盖章的相关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表、疾病诊断依据相关资料、一寸近期免冠照片,选择就近经办机构打印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特殊病历。
3。医疗:
(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化疗(指静脉或介入化疗)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12万元/年;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肾癌、黑色素瘤免疫治疗,恶性肿瘤口服化疗(含分子靶向药物),膀胱灌注,抗骨转移或晚期镇痛,自确诊之日起五年内,基金支付限额8万元/年。五年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可延长治疗期限。除放化疗和靶向药物治疗外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1年至第3年10000元/年,第4年至第5年5000元/年,第6年及以后各年2000元/年。
(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
对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的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透析医疗费用限额为63000元/年,辅助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8000元/年。
(3)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
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7.5万元,第三年7万元,第四年及以后6.5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治疗费用,基金支付限额为: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6000元;第三年4000元;第四年及以后2000元。造血干细胞(异基因)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的治疗周期为手术当年和术后第一年。待遇标准按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相应年限执行。
(4)血友病的治疗:
对血友病(遗传性凝血因子ⅷ、ⅸ缺陷症)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替代治疗的相应医疗费用,根据轻、中、重度血友病,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
(5)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0元。
### 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起付标准和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医保范围外的费用由个人按比例承担。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其余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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