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金先行支付的,可以自费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关单据和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报销:
1。参保人就诊前已办理门诊检查和挂号手续,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因新生儿医疗保险凭证损坏导致电脑故障或无法记账;
3。因患急、危重疾病在太原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4。经太原市新生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5。因市外探亲或休假期间患急性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太原市户籍新生儿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仅限于提前与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人员)。
### 报销材料
1。被保险人的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2。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医嘱、费用明细、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
3。被保险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4。被保险人死亡的,需提供遗赠受益协议,并注明受益人户口及死亡证明材料(医疗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 报销比例
1。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急诊住院:50%异地转诊三级医院:55%。
2。起付标准:
太原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