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生儿报户口手续

上海市新生儿报户口手续,第1张

上海新生儿户口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新生儿落户办理条件

婴儿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登记,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中央部委、省市驻沪办事处在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工作的职工的出生登记,按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母亲是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在女兵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婴儿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父母一方或双方原为本市居民,现居住在中国和国外。在中国境内出生并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在本市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生登记手续。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内或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办理机构:上海公安局派出所地址电话

### 上海新生儿落户办理准备材料

选警后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双方户口簿复印件或加盖单位人事保障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外省市户籍证明;

4。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或现役军人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父亲与祖父母或母亲与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7。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出生记录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8。婴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境外出生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出生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9。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居民户口簿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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