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的生父或生母或其他监护人,凭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向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的,由生父(母)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亲子关系声明》,填写《居住申请表》,到生父(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居住登记。亲生父母一方落户的,还应提供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如果提供了上述文件,请保留原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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