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年内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以外出生的儿童,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3。生父母在本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在本单位集体户口进行出生登记(父母一方为本地户口的,应当随本地居民落户)
4。大学生结婚生育的,随父母或祖父母落户(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一方为非大学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后,随其单位集体户落户。
5。父母双方均为非大学集体户的,经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可以随父母一方在集体户落户。
(二)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年内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亲生父母工作的单位证明;
3。军人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4。结婚证(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5。随祖父母定居的,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三)父母双方失踪、死亡的,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第三顺序监护人落户。所需材料:
1。法院出具的父母失踪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
2。顺序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四)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单位证明;
3。顺序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被收养的儿童年内落户,要持有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落户。
所需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亲收养除外);
3。收养登记证;
4。解决困难帐目的结算表一式两份。
(六)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子女,要求回国内落户的。所需材料:
1。出生国出具的出生证明(保留复印件)及出生证明的公证翻译件;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3。父母及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回国旅行证(保留复印件)。
(七)非婚生婴儿年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亲生父母出具的非婚生书面声明;
3。落户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八)跨年度补报往年出生的。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长的书面申请;
3。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5。解决困难帐目的结算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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