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新生婴儿自愿随父母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应直接在当地派出所进行婴儿出生登记。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子女,应当在年内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是现役军人的当年内出生的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父母双亡或者失踪的,可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三级监护人落户。
(四)父母在高寒边远地区工作、野外勘探作业等特殊原因申报婴儿出生登记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监护人资格的顺序与其他亲属落户。
(5)被收养子女年内落户的,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派出所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报分局、县(市)公安局批准后,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6)出国者在国外有孩子,要求回国定居。
(7)非婚生婴儿年内申报出生登记。
(8)在跨年度补报中出生的往年。
备注:
1。凡能通过公安网络查到居民户口和身份证信息,并能准确证明居民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如需二次审批,派出所需5个工作日,分县(市)局需10个工作日;除另有规定外,公安派出所应当在群众手续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当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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