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申报户籍最基本的法律凭证。弃婴、非婚生子女、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应当根据其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申报,及时进行出生登记。出生登记基于父母自愿的原则。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在出生时已经死亡,将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1。根据以上基本原则,申请人申请出生登记的,准备材料,提出申请。
2。派出所户籍室受理相关材料,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并在申请人当年出生时当场办结;申报新一年出生的,填写《解决户口困难审批表》或审核收养手续,报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3。材料不全、不准确的,户籍民警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填写《补充材料通知书》。对不符合户籍政策的,要向群众说明拒绝的理由和理由。
4。分局、县(市)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回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5。凭批准的材料或正常齐全的手续,派出所户籍室应将材料归档保存并打印户口簿,通知本人及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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