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奸杀幼女:如何保护受害幼童

少年奸杀幼女:如何保护受害幼童,第1张

少年奸杀幼女:如何保护受害幼童

2011年11月5日,广东茂名信宜市董驰镇岭底村宫磊村村民黄英群,回忆起自己的孙女冯,失声痛哭,双手捶胸,高呼法院判决不公。

2010年4月26日,岭底村,一名7岁女童在上学途中被同村村民林江永绑架强奸。两天后,这个柔弱的小女孩再次被强奸,并被丢在一口20米深的枯井里,就这样死去了。据悉,这是犯人林江永第二次表现恶劣。那么是什么纵容了奸杀幼女的行为,又该如何保护受害儿童呢?

2010年底,茂名中院判处林江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一判决引来灵地村多名村民不满,灵地村委会在一份由数百名村民签名要求严惩林江永的请愿书上盖章表示支持。

目前,去世一年多的冯仍躺在新沂市人民医院老院太平间。严丰的祖父冯友的全名是:除非严惩罪犯,否则我绝不同意火葬。

今年年初,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名中院一审判决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初犯:奸淫幼女500元。

如果不是村干部在2009年初主持调解了林江永强奸幼女(化名)一案,冯可能就不会被害。岭底村一些村民如此推测。

林江永,1990年8月出生,小学二年级时辍学。我通常看黄色录像。我内心性欲很强,没有女朋友。林勇在接受审讯时供认不讳。

2009年4月的一天早上,林江永来到宫磊村林德福家的后屋,将放学路过此处的罗丽君(7岁)拖至附近一山洞内实施奸淫。大约10分钟后,林江永离开了。

中午,罗丽君的奶奶周蓉(化名)在村口看到了从山洞里逃出来的孙女。罗俊向他哭诉发生的事情。

随后,周蓉带着罗丽君找到岭底村干部叶新生等人。岭底的一名村干部说,应双方要求,并考虑到罗丽君年纪小,传出这个消息对她以后的生活不好,所以村里调解了此事。岭底村委会将林江永家属支付的500元补偿款交给罗家,让林江永写下不会再做了保证书。

事发十多天后,周蓉带罗丽君去镇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罗丽君子宫炎症和子宫内膜破裂。

累犯:拘禁幼女,强奸并杀害幼女

然而仅仅一年后,林江永再次伸出魔爪。

2010年4月26日中午,下着雨,林江永看到同村女孩冯打着红伞独自走在上学的路上,觉得自己有了机会。把冯拖到一所旧房子里强奸了他。

据林江永供述,案发前他已注意冯好几天,发现他和奶奶住在一起。据悉,的父亲冯因病去世,母亲改嫁。

强奸后,林江永将冯的手脚绑起来,塞住他的嘴,把他关在屋里。第三天中午,林江永回到老屋,再次与冯发生性关系。冯这次已经没有反抗能力了。林勇承认了。

怕事情败露,林江永又将冯扔进一口20米深的枯井,并用水泥板盖住井口。回到屋里,把染了血的布条和捆住冯手脚的布条、鞋带拿到屋后的洞里,把染了血的布条烧了。法医检验表明,冯死于高处坠落造成的内脏和脑部严重损伤。

2010年4月28日,冯的家人向派出所报案。5月4日,林江永被刑事拘留。5月14日,新沂市公安局将其抓获。

岭底村村支书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刚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模范村,村里就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让人很没面子。2010年1月,岭底村被评为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是茂名唯一获此殊荣的村。

判决:犯有强奸和谋杀罪

2010年11月16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林江永涉嫌强奸杀人一案。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江永分别于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26日强奸年仅7岁的和冯,并将冯投入枯井致其死亡。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江永无视国家法律,奸杀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友泉、黄英群要求林江永赔偿其经济损失14838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27996元,丧葬费20387.5元)。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事实无异议,同意对冯家属进行赔偿。但他辩称,在两起强奸案中,他都没有插入受害者的阴道。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江永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同时,林江永因害怕事情败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

法院认为,林江永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只要有性器官接触,即犯罪既遂。林江永此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罗丽君的陈述,证实两人有性器官接触,足以认定强奸事实。

判决书上写着: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令林江永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友泉、黄英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8526.1元。赔偿金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

冯友泉、黄英群对此判决表示不服。2010年12月28日,冯友泉请求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林江永强奸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2011年1月4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请求回复中称: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提出抗诉。

11月5日,冯友泉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事发至今,林江永没有向他道歉,也没有赔偿。2011年5月,冯友泉去北京上访,后来被接回。池镇政府给他一袋大米,让他从300元中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要求他不要再上访。

2011年6月,岭底村数百名村民在请愿书上签名,要求严惩林江永,岭底村委会加盖公章表示支持。岭底村的一名村干部说,对于村民的上访,村委会也有同感。觉得量刑太轻。

事发后,当地镇村干部做冯友泉工作,希望他同意火化冯遗体,但遭到拒绝。

从源头上说,幼儿需要全方位的保护,免受性侵犯

统计显示,幼女被性侵的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根据全国妇联的信访数据,全国各地的投诉儿童性侵1997年下半年为135例,1998年为2948例,1999年为3619例,2000年为3081例,近年来有逐渐上升的趋势。其中,农村地区性侵幼女案件高发;有很多性侵案为了孩子的名誉选择和解。

另一方面,从犯罪的主体来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是两大群体。老年人主要是通过猥亵不懂事儿童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幻想,许多未成年人都缺乏管教,长期受到父母放养,被色情信息或体内酒精麻痹,性侵幼女。如何保护幼女,如何让这些老人和未成年人得到法制教育,学会引导他们的性幻想,这是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普及、监督和辅导。

应当尽快建立防止受害幼女受到二次伤害的制度

社会有责任保护强奸受害者免受二次伤害,被强奸的幼女应该得到更好的保护。只有这样,家长才能无后顾之忧地报案。遗憾的是,目前对于幼女,甚至对于被强奸的成年人,都没有足够的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机制。

在香港,有一个高效运作团队的保护网,包括儿童性侵后的家长、政府社工、警察、教师、医护人员。在调查之前,社工会告诉孩子和他们的家人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为什么要这么做。在调查过程中,每一个受害儿童都被这些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和具有儿童心理学专业知识的警察询问和记录。为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律规定不需要对孩子进行持续的讯问,第一次讯问过程的录像可以在各种程序中作为证据,孩子不必直接出庭作证。儿童在调查期间由父母、政府社工、教师和医务人员陪同,以克服他们的不适和恐惧。

[/s2/]父母应该给孩子提供基本的性教育知识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父母怎么做。西方国家的一系列研究表明,20%至40%的儿童性侵受害者没有性侵导致的精神症状。修复创伤的关键是受害儿童能否从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那里获得更多的支持。很多案例也表明,如果家长能多关心幼儿,教给他们基本的性知识,孩子被性侵的可能性会小很多。

实际上,除了制度建设,社会中每个公民的行动都可以帮助保护受害者。华盛顿国家法律健康研究所(NIMH)下属的强奸防控中心提出了几条原则。普通人能做的包括:1。接纳受害者,提供情感支持;2.像对待普通人一样对待受害者;3.不判断强奸的真实性;4.把受害者和强奸案分开。当然,这一规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强奸受害者,而不仅仅是年轻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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