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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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准生证需要以下材料:1、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3、父母双方免冠照片各一张;4、所在医院开具的已怀孕诊断书等出生儿相关证明材料;5、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或者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的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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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一胎准生证需要的证件包括: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即结婚证)、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办一胎准生证需要的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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