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与外用药物不同,化妆品是长期使用并长时间停留在皮肤、毛发等部位,所以,化妆品不应有任何影响健康的不良反应或有害作用。
所以在制作原料的那个阶段就要对化妆品又严格的要求。
2、相对稳定性要求化妆品具有稳定性,是指在保质期内的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他的香气、颜色、形态不会因为其他因素发生变化。
对一般化妆品来说,要求其具有2一3年的稳定期限即可,而不是永久稳定。
3、使用舒适性化妆品的另一个特性就是它要求与皮肤的融合度、潮湿度和润滑度要适合。
还应具有易使用性,即形状、大小、重量、结构、功能性和携带性合适。
美容类化妆品强调美学上的润色,而芳香类产品则在整体上赋予身心舒适的感觉。
4、有一定的功效性化妆品使用对象是人,其有效性主要依赖于其中的活性成分和构成配方主体的基质的效果。
化妆品除了具有柔和的作用,还要有助于保持皮肤正常的生理功能以及使人容光焕发的效果。
功效性化妆品则根据功能不同,分别具有保湿、防紫外、美白效果等。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这项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所说;危险性;不是指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危险产品,如烟花、爆竹、煤气罐等,其本身就属于危险品,而是指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存在瑕疵,从而有可能导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结果的发生,即不论产品本身是否属于危险产品,只有当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时,生产者才承担责任。
二是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这项规定同样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即产品必须具有其最基本的用途。
二是允许产品存在使用性能上的瑕疵,但是这种瑕疵不论是否明显必须加以说明,否则将要承担质量责任。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通常产品的生产者都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的外包装上用文字注明该产品已经具备的标准、产品的主要成分、性能以及用途等质量状况,如果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未达到该说明上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的生产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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