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液不属于化妆品,日用品
扩展资料:
“QS”标志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QS”标志的产品说明此产品经过强制性的检验合格,准许进入市场销售。从2005年9月,化妆品被纳入“QS”认证行列,但是,仅仅10几年的时间,随着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两证合一公告的出台,使得“QS”标志也要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公告中提出: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即"两证合一")。
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也就是[2016]386号复函中提出: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
所以,根据[2015]265号或者[2016]386号(复函)文件,所有需要换证的化妆品企业都应该准确理解"两证合一"相关法规要求及"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要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必须了解"两证合一"新规实施时间的急迫性,充分准备,一步到位顺利申请新证;
有能力提前获得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后,化妆品企业应提前按照新的生产许可证号备案和印刷包材,为新旧包装材料替换赢得足够的时间,不用担忧旧包材积压浪费,为产品市场拓展争取更多主动权。
所谓化妆品三证,分为两种,无论是哪一种都不是说针对每个产品的;一些网络销售需要的而是商家某款产品的相关证件。
一种是指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持有的证件,
化妆品生产厂家在生产化妆品前,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方可进行生产。
一证:
营业执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二证:卫生许可证:普通化妆品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申报,
通过省卫生防疫站检测后,由卫生厅发证。特殊及进口化妆品,到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办理。
三证:生产许可证:在技监部门或轻工业部门申请。
这些就是国内化妆品生产厂家在开始生产化妆品之前必须要办理的证件。显然这些证件是要求化妆品生产厂家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别的零售或批发商家无权申请或拥有。
1、商户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开设保健食品的商家必须持有该证照,证照许可范围必须明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权限。
2、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上两证部分厂商是二证合一,具体要看经营范围以及许可范围。
4、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
6、如系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
7、如系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告或证明复印件。
扩展资料保健食品亦称功能性食品。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食用。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参考资料:
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为例,办事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将材料移交审评认证中心;
(二)审评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后出具审核意见,将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
(三)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制作补充申请备案件电子版或《审批意见通知件》,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四)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总局数据库上传补充申请备案件电子版;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审批意见通知件》;
(五)须报国家局审批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由省局受理,报国家局审批,同意后可减少标注内容。
扩展资料: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商户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开设保健食品的商家必须持有该证照,证照许可范围必须明确注明“保健食品销售”权限。 2、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上两证部分厂商是二证合一,具体要看经营范围以及许可范围。 4、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保健食品生产厂商持有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 6、如系进口保健食品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即批准文号)复印件; 7、如系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及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告或证明复印件。 扩展资料保健食品亦称功能性食品。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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