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可以有效地帮助消费者去伪存真,正确选择美白产品。
功效必须有科学验证
“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一扫黄褐斑”,不少消费者被这些诱人的宣传语所吸引,但购买使用产品后却大失所望。据了解,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分别于2021年1月1日、5月1日和2022年5月1日施行。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要求,2022年5月1日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化妆品功效检测流程
1、在线咨询、电话沟通或面谈
2、寄送样品,特殊样品可提供上门取样服务
3、合同签订(付款)
4、样品分析检查工程师分析汇总报告
5、为您寄送报告,工程师主动售后回访,解决您的售后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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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谱始终秉承“服务,不止于检测!”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分析、检测、测试、研究开发、法规咨询等技术服务。拥有化学、材料、机械物理、可靠性、食品、环境、医药、微生物、动物安评、化妆品功效评价等多个专业实验室。基于十多年的专业技术积累和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微谱每年出具近十万份技术报告,累计服务客户九万多家,其中包括众多世界五百强客户,高端技术水准和高质量技术服务深获客户好评。
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四、关于香皂和牙膏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
五、关于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发布实施之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需要公布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要求等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式见附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1、口红
口红是唇用美容化妆品的一种。口红包括唇膏、唇棒、唇彩、唇釉等,它能让唇部红润有光泽,具有滋润、保护嘴唇的作用;口红可以增加面部美感以及修正嘴唇轮廓,使得双唇更具生气和活力。
2、粉底液
粉底液质地轻薄,易涂抹,少油腻感,是当今很流行的一种粉底化妆品,适合大多数肌肤,尤其是油性皮肤和夏季快速上妆修饰之用。
如今,现代粉底将美容和皮肤护理结合起来,成为多功能产品,例如宣称中提到的抗衰老、抗皱、抗氧化、不含致敏物、不会刺激眼睛、有高SPF值等,由于使用皮肤护理组份,如透明质酸、神经酰胺、植物提取物、复合维生素ACE、类黄酮、多酚等,使产品也具有一定保湿护肤的作用。
3、腮红
腮红,是涂在面庞上使肤色红润的化妆品,有粉质和油质的两种,使用后会使面颊呈现健康红润的颜色。腮红是修饰脸型、美化肤色的最佳工具。
4、眼影
用于对眼部周围的化妆,以色与影使之具有立体感。眼影有粉末状、棒状、膏状、乳液状和铅笔状。颜色十分多样,可分暖色调、冷色调与无彩色调几种。一般而言,眼影的首要作用就是要赋予眼部立体感、并透过色彩使眼部更有张力。
对一般的生活妆,三色的眼影盒基本就能应付了。一个深色、一个浅色加一个主调色。也有不少人只用单色眼影,没有色彩混杂的效果,以表现女孩水一样的清纯感觉。这在时下流行的“透明妆”中最为常见。
5、遮瑕膏
遮瑕膏可视作为粉底的一种。不同之处在于遮瑕膏比普通粉底具有更佳的遮盖力,且更贴合肌肤,持久不易脱妆。每个人的脸上都会有这样那样的瑕疵,运用遮瑕可以让你的脸重现光滑细致。遮瑕膏的种类通常有三种:液状、膏状和条状。
膏体和条状的遮瑕膏遮盖效果较佳,但是上妆技术必须熟练;膏状遮瑕液的遮盖能力较低,但是因为质地清爽,反而容易创造出自然的妆容。一般情况下多为固体,但是粘度各不相同。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大面积使用或用于局部的产品。
化妆品可以养生?一听就是扯淡!如果你化妆品内含有中药成分,可以起名的时候带中药。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第八条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第九条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第十条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第十一条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第十二条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二、可宣称用语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0年二月五日
菠萝蜜爸爸教你们如何识别各类祛斑产品、美白产品、化妆品、护肤品背后字号的含义。
菠萝蜜妈妈买了一堆面膜护肤品,却不知道哪个产品好,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为此做为老公的我很伤小金库啊。
所以我特意查询考证了各类字号的含义,希望大家的小金库花对了地方。
“妆字号”
化妆品上标注的“妆字号”(如下图)指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获得的许可证标号。例如:日常护肤使用的保湿或延缓衰老类爽肤水、乳液、面霜、精华液、面膜,以及粉底、口红、眼影等彩妆产品,都属于妆字号产品。
妆字号
“特字号”
化妆品上的“特字号”(如下图)指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上市前经过国家审批后获得的批准文号。例如,生活中常见的烫发剂、染发剂、脱毛膏、防晒霜和美白祛斑类的护肤品等,都可以在其产品外包装上看到“特字号”。 这一类化妆品无论是进口还是国产,都需经国家药监局审批通过方可上市。
特字号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妆字号”还是“特字号”标注都是针对化妆品,其主要作用是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等,我国规定化妆品不得宣称具有杀菌抑菌等功效。
下面我们即将介绍的“字号”, 就不再属于化妆品范畴了。
“ 械字号”
“械字号”产品其实属于医疗器械。所谓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1)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2)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3)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4)妊娠控制。
械字号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其使用场景和使用目的截然不同。械字号的产品功效更加的好。看来菠萝蜜妈妈还是买对了一次啊。
想了解更多,可以私信我。菠萝蜜爸爸会给大家好好解答的。
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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