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如下:
所谓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的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经省局审查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局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同时要整理归档相关备案资料备查。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化妆品备案:
所有化妆品在销售之前都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药监局)进行提前登记备案,如果一款化妆品在药监局上完成了备案,就表明它就有了“身份”,可以上市销售了。反过来说,没有经过备案就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一经查出则产品停售、责令整改,会受到处罚。
普通化妆品:(一)发用品:1、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二)护肤品: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三)彩妆品: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四)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五)芳香品:香水类、花露水类;
备案过的,只能说当时检测样品合格,相对来说还是可以信任,比起三无产品,还是要靠谱一些
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扩展资料:
根据《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
二、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及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的信息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由生产企业妥善保存备查。
三、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分别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仅供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完整性的核查。符合要求的,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公布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得上市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度百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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