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店里购买的商品,想要退货的时候应该怎么做

在实体店里购买的商品,想要退货的时候应该怎么做,第1张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杜晓童 记者 江楠 季雨 文/摄)近日,一位女士在实体店里买完衣服后悔了,但想要“无理由退货时”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现代快报记者探访发现,不少商家为了提升顾客的消费体验,支持“一个月内可退可换”的售后服务。那么,在实体店内退换货物,究竟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共有2700家商企加入了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最好看清退货约定再消费。

△市监局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 通讯员供图

案例

实体店里买的裙子,觉得不合适要求退货却遭拒

“现在都是无理由退货了,我穿了一圈觉得不舒服,就是要退!”近日,南京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一位女士在商场实体店内购买了裙子,要求退货时遭到店员拒绝。该女士随即进行投诉,要求退货。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女士购买裙子后,同意店员剪掉了吊牌,并直接穿着该裙子出去逛街。约半小时后,该女士穿着裙子返回店内,以穿着不舒服为由要求退货。但店员表示,并无证据证明该产品有质量问题,且该产品吊牌已剪掉,已经穿着长达半小时,影响二次销售,因此拒绝退货。

虽然消费者的女士态度强硬,但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网购,且需保证商品完好,并不适用于实体店。因此,该女士的退货要求,商家有权利拒绝。

有些实体店支持一个月内可退可换

△商家在发票背面,向用户做出了承诺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商场都不允许退换货物。7月3日,消费者小覃在商场里看中一条碎花连衣裙。试穿之后,小覃觉得效果不错,但腰围有点小,想要换大一号的连衣裙。但是销售人员表示,商场没有现货,可以通知总部调货,直接邮寄到家。

但小覃有点犹豫:“要是大一号的连衣裙不合适咋办?到时候可以退吗?”销售人员回应道:“你要是觉得不合适,可以拿过来退。”不过她也叮嘱小覃,务必要保留好小票,且不要摘吊牌,不然店家也没有办法办理退货。

除了口头承诺,小覃注意到,商场发票的背面也有书面承诺:若消费者对所购穿着类商品不满意,在未经使用、不污不损、不影响第二次销售、标牌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换货事宜;十日内按购物小票购买价格退款。十日后如遇降价,还可以按现价退款。不仅如此,商家还在温馨提示中写明:已使用、已穿着及食品、化妆品、内衣裤、钟表首饰、黄金珠宝等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恕不退换。

7月5日,小覃收到了邮寄到家的连衣裙,但她仍然不满意。第二天,小覃带着连衣裙和小票来到商场,顺利办理了退货手续。

探访

线下实体店可无理由退货吗?

7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对线下实体店进行了探访。在探访中记者发现,虽然一些大型购物商场的退换货“门槛”不尽相同,但它们都很重视消费者的体验感。店员们表示,只要符合规定,退换货是可以实现的。在某商场的会员中心服务台处,白领晓晓正在办理一双皮鞋的退货。“我买的这双漆皮鞋子还没穿几次就掉漆。虽然商家一开始磨磨唧唧,但经过多次协商,店家最终承认这是质量问题,同意了我的退货申请。总的来说,态度还是不错的。”

但是在一些零售服装店,退换货就没那么简单了。记者注意到,大部分零售店铺的老板在与顾客谈拢价格后,会让顾客仔细检查商品。店铺老板提醒消费者,检查清楚再付钱,售出的货物概不退换。而在实际购买中,大部分老板也无法提供发票,若是顾客强烈要求,他们只会提供收据作为购买凭证。

市监部门

南京有2700家商企加入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

在实体店内退换货物,究竟有没有统一的标准呢?南京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实体店的售后服务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来执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不过,很多商家为了提升顾客的消费体验,会提供额外的售后服务。消费者小覃光顾的店家所就是如此,而店家所做出的的承诺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实际上,2020年3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消保委联合出台《江苏省线下实体店购物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在全省推动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2020年9月,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让线下购物也享有“后悔权”。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市共有2700家商企加入。在这些店铺中,消费者只需满足三个条件——提供店铺小票、保持吊牌完好、保证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即可享受无理由退换。不过,对于多次恶意退货的消费者,商家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和相关机构沟通,纳入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购物时一定要问准退货期限有无特殊约定、保价期等,并留有书面证据。消费者不要依赖网购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药”,应当理性消费,为自己的消费行为负责。

化妆品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退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扩展资料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退货:

1、尽快联系所在店铺的客服或者售后服务中心。

2、向店铺的工作人员说明您所购买的化妆品过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生证明等)。

3、根据店铺的要求,准备好需要退回的化妆品、发票和其他购买凭证,并跟随店铺要求的流程进行退换货。

4、在退货时需要注意保持化妆品的完好无损、外包装完好,并且携带着发票,原则上要求退货时必须同时提供您所购买的化妆品上的所有配件和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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