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方法:根据商品的材料、品种、生产厂家作为标准对商品进行分类的方法是传统的商品分类方法。
分类依据:既可以根据商品的材料、品种(商品属性)、厂家(商品品牌)、功能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商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价格、消费者的年龄、购买行为等对商品进行分类。
除了按上述标准对商品进行大分类之外,为了能使顾客有效地识别商品,通常也可以按照不同的商品型号、样式、色彩、产地等对商品进行更细致分类。
扩展资料
在百货店和超市的卖场经营中,按照商品的材料、属性、品牌和制造商对商品进行划分、陈列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种分类方法容易造成卖场分类不清,商品陈列分散,不便于顾客的关联购买和对商品的管理,可以说是一种效率较低的商品分类方法。
另外,由于这种分类方法的普通采用,其结果是造成相当多的百货店和超市在卖场布局、商品结构、商品陈列甚至在店内气氛上雷同的现象。
1、CS渠道:最早诞生的化妆品销售渠道。CS即CosmeticShop,该渠道主要由化妆品专营店或连锁门店组成,为顾客提供多品牌一站式消费服务。传统的CS门店扎根在乡镇的街头巷尾,例如美妆、美容百货,这类店铺接地气,贴近当地消费水平,它们在当地消费者中很受欢迎,影响力也多集中在所在地。
2、百货渠道是通过大型百货商场(如百联、银泰、百盛等)进行化妆品销售的另一种常见渠道,商场通常是高消费人群的聚集地,国际大牌往往会选择在此设立专柜,如兰蔻、雅诗兰黛、资生堂、香奈儿等。
3、KA即KeyAccount,是指大型卖场(如沃尔玛、家乐福、华润万家等)销售渠道,又称商超渠道。我们都知道:逛超市的人群随机购买概率很高,因此超市中的化妆品价格不会太高。同时,由于超市的产品一般由消费者自由选购,所以陈列在超市化妆品货架上的通常是家喻户晓的大众品牌,比如巴黎欧莱雅、妮维雅、百雀羚、相宜本草等。
新手开化妆品店可以遵循以下五个原则方法作为参考:
(1) 陈列点原则:好的陈列方式才能让顾客更加直观的了解产品,也可以选购到自己喜欢的产品,所谓好的陈列点应该是,根据主可以的方向摆放产品,色彩的合理搭配也很重要,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销量。
(2)可获利原则:在陈列化妆品前需要考虑这款产品是否好销售、该款产品利润怎么样、库存有多少这些因素,将店铺中较好的位置用于陈列仓库比较多的货品,用以减少仓库压力。
(3) 吸引力原则:消费者都有从众心理,买东西也是很容易被销量高的产品吸引,吸引力原则也可以用在化妆品的陈列上。新手开化妆品店必学如何打好价格战,精心打造品牌的产品这样的陈列才是有效的。
(4)商品搭配原则:搭配原则很好理解,就像消费者买了一件满意的衣服,还想买一条合适的裤子搭配一样,陈列化妆品时也可以利用消费者这样的心里,提高在推荐产品时做连带性推广。这里可以引入服装陈列的一个概念,一个货架上的单品可以做多种搭配,还可以推出搭配优惠价等。
这样更有助于提高销售额,注意商品组合优化,针对不同肤质的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可以将店铺货架区分为各个功能区,这样顾客跟容易根据自己的需求找到合适的产品,可以把两种搭配使用效果更好的产品摆放在一起,让顾客节省选购时间。
(5)一目了然原则:在商品陈列中,要考虑顾客的消费习惯,商品陈列显著、醒目,这样顾客采购更有购买欲望,顾客也能更直观的了解产品,这样给店铺增加印象分。
扩展资料:
想开化妆品店自己肯定也要了解化妆品方面的知识,至少懂得化妆的步骤,市面上有哪些中高端的化妆品牌,毛利在百分之多少,最好了解化妆品店的销售技巧和经营策略,知道怎样对产品分类出售可以让利润更大。一般化妆品店都是代理中端的品牌,不过大商场里已经出现了代理大品牌化妆品的连锁店,但里面化妆品价格和专柜差不多,没有太大的竞争优势。
开化妆品最好采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因为市场上假货、水货太多,自己根本无法辨认,如果被顾客检查出来是假货,那么这家化妆品店基本就没有翻身的余地。加盟的好处就是品牌总部直接供货,因为他们有各个化妆品牌的直接代理权,减少了创业的风险。
化妆品店的主要渠道是在大型商超和大型超市的专卖店,商场里的专卖店吸引较高端的消费群体,大型超市里的化妆产品包罗万象,可以满足广大消费群体的需求。
但化妆品店想要成功还是要依靠特色化的经营思路,特别是在自己店内产品没有竞争力的时候,为顾客提供好的服务也许是另一种营销战略,因为大部分消费者卖化妆品除了看品牌,还看效果,如果品牌不出众但上妆效果好,她们同样乐意购买,所以自己店内的服务人员一定要够专业和热心。
在自己化妆品店选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两公里以内有没有类似的化妆品店铺,因为它本来就不是生活必需品,再出现一两家覆盖客群重复的店,会让自己的盈利范围大打折扣。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商场需要证件:
1.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审查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轻工部门产品质量检测(除微生物、卫生化学指标外)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
5.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见附件7-1)
6.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打印件)
7.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8.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开化妆品商店手续和流程为:
1、取得所销售护肤品的产品代理权。(如果做很多品牌就不需要,可以单独进货或者加盟某种品牌销售权,才需要产品授权)。
2、到工商局出营业执照,注明详细的经营范围:化妆品、护肤品的销售。(办理一个个体营业执照,房屋店面合约,身份证,等资料填表就可以办理了)
3、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4、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其他需要办理的证件和手续。
扩展资料经营化妆品店的五个原则
(1) 陈列点原则
所谓好的陈列点应该是,为了方便顾客的,主客流方向的。
(2) 可获利原则
化妆品陈列必须确实有助于增加化妆品店的销售,这句话听起来是一句废话,但很多的店长在做陈列的时候,是将店铺的位置用于陈列仓库比较多的货品,用以减少仓库压力。
(3) 吸引力原则
吸引力原则的运用更多的在于对新品的推广上。新手开化妆品店必学价位上也要有所选择,中精心打造品牌的产品这样的陈列才是有效的。
(4) 商品搭配原则
陈列时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搭配,提高在推荐产品时做连带性推广,这里我想可以引入服装陈列的一个概念,一个货架上的单品可以做多种搭配,注意商品组合优化,适合各种肤质的顾客,这里推荐功能区分的方式,乳液与霜搭配,可以对顾客做这两种的配合如同穿毛衣外面加外套的比喻,让顾客欣然接受。
(5)一目了然原则
新手开化妆品店必学在商品陈列中,符合顾客购买习惯,商品陈列显著、醒目,使顾客明白商品所表达的意思,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的设计中国相关的法规要求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产仅供出口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制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监管部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原则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与批准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主动公开注册或备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
(三)实际生产加工地;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
(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六)全成分表;
(七)保质期限;
(八)净含量;
(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
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
(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
(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
(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
(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第二十六条(标签标识违法召回)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不符合本办法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的化妆品负有召回义务。
化妆品标签标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主动召回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以上化妆品监管部门可以公告责令其召回。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出具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标签标识信息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相关信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名词解释及补充说明)宾馆、沐浴、美容美发等服务消费场所提供的化妆品及商业活动中通过免费赠予、试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销售包装: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第三十三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包装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库存包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产品功效宣称相关的实施进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开店一般为个体工商户类型,但是在确定经营范围时,需要注意经营项目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其中一般经营项目可以根据自身要求和字号主行业填写。许可经营项目则需要向许可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证,个别行业非一个许可证,有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必须在取得许可证后才可以合法经营。例如化妆品中有药字号的话,就需要申请许可证了,如果还间带美容之类,还要有卫生许可证,等等。\x0d\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需办理税务登记证。\x0d\\x0d\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x0d\一、办理依据\x0d\《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x0d\二、办理需提交材料\x0d\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x0d\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x0d\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x0d\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x0d\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x0d\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x0d\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x0d\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x0d\注:\x0d\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x0d\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x0d\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x0d\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x0d\三、办理程序\x0d\申请——受理——审核——决定\x0d\四、办理期限\x0d\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x0d\五、收费\x0d\免收费\x0d\
1、CS渠道:最早诞生的化妆品销售渠道。CS即CosmeticShop,该渠道主要由化妆品专营店或连锁门店组成,为顾客提供多品牌一站式消费服务。传统的CS门店扎根在乡镇的街头巷尾,例如美妆、美容百货,这类店铺接地气,贴近当地消费水平,它们在当地消费者中很受欢迎,影响力也多集中在所在地。
2、百货渠道是通过大型百货商场(如百联、银泰、百盛等)进行化妆品销售的另一种常见渠道,商场通常是高消费人群的聚集地,国际大牌往往会选择在此设立专柜,如兰蔻、雅诗兰黛、资生堂、香奈儿等。
3、KA即KeyAccount,是指大型卖场(如沃尔玛、家乐福、华润万家等)销售渠道,又称商超渠道。我们都知道:逛超市的人群随机购买概率很高,因此超市中的化妆品价格不会太高。同时,由于超市的产品一般由消费者自由选购,所以陈列在超市化妆品货架上的通常是家喻户晓的大众品牌,比如巴黎欧莱雅、妮维雅、百雀羚、相宜本草等。
以上就是关于参观大型商场的化妆品柜、服装柜、食品柜等)了解商场采用了什么分类方法商品分类的依据是什么全部的内容,包括:参观大型商场的化妆品柜、服装柜、食品柜等)了解商场采用了什么分类方法商品分类的依据是什么、我想问一下化妆品销售渠道有什么、新手开化妆品店要注意什么呢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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