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

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第1张

需要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特殊化妆品的生产。

2、企业生产的特殊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企业必须有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队伍。

4、企业必须具有生产特殊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

5、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特殊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的规定。

(一)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经营未经备案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四)经营含禁用原料、未经审查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的;有前款七项情形的,没收用于违法配制或者分装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和设备。

扩展资料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指企业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3、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扩展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

二、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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