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添加化妆品?
上世纪90年代,国外化妆品业率先提出了“无添加”化妆品的概念,所谓“无添加”,是指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没有添加对皮肤构成敏感、损害的成分,以避免出现“香污染”“色污染”“油污染”,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包括杀菌剂、防腐剂、酸化防止剂、人造香料、人造色素、油脂和界面活性剂等在内的102种成分被界定为“添加成分”。
实际上,目前国内外对“无添加”没有统一标准,只有一个原则,即必须具备4个主要特征:一是不添加有害人体与皮肤的物质,如含铅汞的美白剂、激素、抗生素等成分;不添加没有确切功效成分的物质;不添加纯度达不到要求的物质,达不到要求的物质会成为人体皮肤的致敏源;不添加多余的辅助材料。
无添加化妆品的源起
据相关资料显示,化妆品无添加的概念来源于日本。
30年前的日本,随着经济发展蓬勃,国民生活富裕,越来越多女性重视化妆美容,使用不少护肤品修饰仪容。然而,由于当时的化妆品原料中所使用的是从石油中提炼出来的矿物、水、合成表面活性剂,不少日本女性使用这种化妆品后产生了皮肤过敏、损伤等现象。当时,每l0位女性中就有3位患上一种称为“颜面黑皮症”的皮肤病,终于在1977年因使用化妆品而患上皮肤病的消费者发出了怒吼。在大阪,爆发了以l2位主妇为原告团的化妆品审判案件,由日本厚生省(卫生部)出面调查,历经4年半,最终化妆品厂家败诉,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这一事件引起了日本政府及社会的关注,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日本厚生省指导化妆品的生产商,有义务和责任要求把化妆品中有可能对皮肤造成危害的化学添加物的成分标注在化妆品的容器及包装上,以警示消费者。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化妆品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上世纪80年代末期,日本化妆品行业开始尽量不添加对皮肤有刺激作用的化学成分;90年代初期,日本一家化妆品集团首次推出完全无添加的化妆品,开创无添加化妆品的先河。
无添加化妆品的五大特点
对于“无添加”化妆品的特点,作为无添加化妆品的先驱,在世界上首创无添加护肤品概念的日本FANCL集团在其中文网页上作了如下阐述,“无添加”产品必须具备的几个特点有:无防腐剂、无杀菌剂、无石油系介面活性剂、无香料、无矿物油;完全密封、弱酸性;注明原厂生产日期,保证产品新鲜。据说,FANCL在日文中有“赶走不安”的意思,也就是代表所有产品达到添加的标准,令顾客安心安全地使用。因此,“无添加”已等同更安全、更有效的护肤品的代名词。
不含防腐剂:任何一个无添加化妆品,均是以提供纯正、新鲜的护肤品为宗旨,所有护肤品,皆不含防腐剂、杀菌剂、香料及矿物油等化学添加剂。日本政府为了保障国民,列明102种化学成分,禁止护肤品生产商使用。
注明生产日期:要知道护肤品是否新鲜,就要看生产日期。无添加产品在生产线上已自动印上制造日期,显示产品正处于新鲜的黄金时期,护肤成分的功效自然理想。
完全密封:采用完全密封式包装,杜绝产品内成分与外间空气接触的机会,确保护肤品在未开封前,不会受到污染。
最新鲜美容成分:产品容量适中,让消费者在产品新鲜期内完完全全吸收新鲜的美容成分,发挥极佳的护肤功效。当每次拉开封条,按下瓶盖,听到“POP”一声,就可以享受添加的新鲜护肤精华。
无菌生产:像FANCL拥有全球极具规模的无菌生产工场,符合生产医药用品的GMP水平,甚至高达美国太空总署的NASA标准,每日提供优质的无添加护肤品。
北京工商大学精细化工专业教授阎教授表示,化妆品的原料有几千种,只要不追求快速美白、快速祛斑之类的效果,从中选择不含铅汞、纯度高、功效明确、不导致过敏的成分,是能够做成无添加化妆品的。不过这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要求很高,需要完全无菌的条件,在净化车间里进行生产,在原料的选择、包装、罐装和一次性器具的使用上,都要进行严格控制。
无添加化妆品在亚洲
在日本获得信赖和声望的“无添加”护肤品,先后进入新加坡、泰国和我国的香港、台湾等市场,使“无添加”的概念在当地女性中迅速传开,掀起“无添加护肤”的潮流。
以来自日本的人气无添加护肤品牌FANCL为例,该品牌始创于1980年,是利用高技术无菌生产及专业人才研制出的不含防腐剂及有害化学添加剂的护肤品。由于“FANCL无添加”的护肤品不含任何引致肌肤敏感的杂质,又含高效美容成分,因此大受亚洲女性欢迎。除日本外,世界各地如,美国、新加坡、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等地设立了过百间分店。1996年,“FANCL无添加”进驻香港及澳门市场,现时拥有27间分店,深得消费者的拥护和爱戴,成为香港知名度极高的护肤品牌。2004年,为了进一步推广“无添加”护肤的领先美容科学,无添加正式开拓内地市场,在上海掀起了“无添加”的美容护肤新理念,一年间开设了5家美容专柜,迅速风靡爱美的消费者。2005年底“FANCL无添加”正式在北京亮相,在百盛购物中心复兴门店、庄胜崇光开设两家美容专柜。
如何选择无添加化妆品
目前,市场上倡导无添加的化妆品日益多起来,洁面的、润肤的、润唇的,纷纷打出了“无添加”“无防腐剂”的宣传牌子。专家提醒慎选无防腐剂化妆品,并指出分辨“无防腐剂”可看包装。
首先要看所谓“无添加”化妆品不添加的到底是什么。如:如果不添加的是香精、色素、矿物油,这是比较容易达到的,价格也不会太贵,可信度也比较高;但如果宣称的是“不添加防腐剂”,就要格外小心了。除了要注意是不是有实力、可以信赖的大品牌外,还要看它的包装。
一般而言,不添加防腐剂的化妆品要避免二次空气污染,所以需要采用一次性包装,比如针剂、胶囊,或者不会产生空气回流的软管;另外,做到不添加防腐剂需要很高的技术和成本,所以价格会偏高。通常一小瓶50~60毫升的日本原装品价格在人民币800~900元左右。因此,那些采用普通瓶装、价格又不太高的护肤品,如果还标明“不添加防腐剂”的话,很可能就是一种跟风之说了。 从一系列对无添加化妆品的界定中可以看出,是否添加防腐剂是衡量一个产品是否是无添加的重要指标,那么,什么是防腐剂?化妆品中为什么要使用防腐剂呢?
防腐剂是指可以阻止微生物生长或阻止产品反应的微生物生长的物质。
世界各国对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都有明确的法规。根据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 与美国化妆品、香料协会�CTFA 出版物报道,在化妆品中应用的化学防腐剂总共有110~120种之多。由于防腐剂种类繁多且均有一定毒性,因此,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视其为限用物质,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列出了55种化妆品组分中规定使用的防腐剂及其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和标签上必须标印的注意事项。
在化妆品中使用防腐剂的目的是保护产品,使之免受微生物污染,延长产品的货架寿命和使用寿命,确保产品的安全性,防止消费者因使用受微生物污染的产品而引起可能的感染。因为化妆品中含有的油脂、胶质、多元醇、蛋白质以及水分为微生物的生长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在制造过程、包装过程、包装物本身以及消费者使用化妆品时,都有可能使化妆品受到微生物污染。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防腐剂使用最重要的条件是对人体无毒害作用。但是,防腐剂使用不当,则会导致化妆品过敏性皮炎。除香料之外,防腐剂是导致皮肤过敏和皮肤刺激第二常见的原因,需要说明的是,防腐剂添加到化妆品中,并不是所有人用了都会过敏,而是需要达到一定的量和强度
化妆品 可以养生?一听就是扯淡! 如果你化妆品内含有中药成分,可以起名的时候带中药。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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