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外包装可以不要生产许可QS标示吗

化妆品外包装可以不要生产许可QS标示吗,第1张

是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13年提出“两证合一”,到2015年3月出台“征求意见稿”,再到2015年12月发布第265号实施公告,CFDA主张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历时两年之后落地了,而推行这一制度的关键一环即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即化妆品企业要将原来的两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证”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换成一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证)。换证之后,监管部门将对化妆品企业施行监管新思路,进一步落实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制度,为化妆品行业的GMP之路打好基础。”

CFDA明确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5年,式样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制定。

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扩展资料:

按照新规,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示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所有以后消费者购买产品一定要看清楚包装,如果以后购买的化妆品日期是2017年的,而包装不是新包装的就要留个心眼了。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选购国产化妆品时,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有无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选择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标明进口商名称、****、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病变或者损害。如使用化妆品后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肿、脱屑、色素异常、皮肤干燥、瘙痒、刺痛等疑似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前往医院就医,必要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参考资料来源:威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目前是没有合并成一个证的,至于以后会不会那是以后的事。

现在这两个证是必须同时具备的。

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是质监局,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主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具体到各省市一些申请、资料准备上可能会有差异,最好还是到当地的主管部门去问清楚。

具体规定请你自己查阅相关条律或者向主管部分咨询,这里简单说明一下两个证的区别: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管辖的是化妆品本身的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卫生检疫的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管辖的是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员工卫生等等,是考察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卫生检疫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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