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怎么写啊_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哪些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怎么写啊_化妆品标签上必须注明哪些,第1张

化妆品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执行标准不仅仅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更是法律的要求。

大家都遵纪守法,有序经营,社会才会正常发展,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才会灭绝。

也只有监督与服务充分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目的。也才能真正树立起技术监督的形象。

扩展资料:

执行标准序号类别:

1、农业 NY 农业部 。

2、水产 SC 农业部 。

3、水利 SL 水利部 。

4、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

5、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

6、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

7、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8、民政 MZ 民政部 。

9、教育 JY 教育部 。

10、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

11、 黑色金属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

12、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

13、石油天然气 ST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

14、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

15、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

16、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

17、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

18、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执行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7.2 应按GB7916的要求,注明某些特定原料所需注明的内容。

8 基本要求

8.1 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2 化妆品的标签所用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8.3 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8.4 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可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询,具体方法如下:

一、打开百度搜索,在搜索栏输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搜索后点击进入。

二、进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后,找到“数据查询”一项,点击进入。

三、再保健食品的下发位置看到化妆品后,点击进入。

四、进入后输入化妆品的相应信息,点击查询。

五、查询结果可以看到内容列表,从而判断该化妆品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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