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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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博城招商及市场推广策划书

目 录

一、前言

二、市场研究及竞争状况

三、目标客户及消费者研究

四、美博城的问题点/机会点

五、美博城的市场地位及战略目标

六、招商策略建议

七、广告策略

八、市场推广方案

九、市场推广策略细分

十、市场推广活动及时间安排

十一、创意方向与广告表现形式

十二、媒体策略

十三、费用预算

十四、广告效果评估测定

一、前言

品牌是个性,是特色,品牌也是质量,是形象。塑造品牌的目的是提升形象,而形象则是能够引起思想和行为变化的客观印象。专业市场的开发更是一个讲品牌、讲形象的企业行为。

美博城若要在美容化妆品行业中闯出一条全新的经营理念,首要任务就是打造美博城的品牌,使其在整个美容化妆品中成为家喻户晓的美容化妆品中心。

二、市场研究及竞争状况

1、 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分析

目前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终端市场状况:

●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售货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副食品和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每日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便利店:是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要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仓储式商场:指以经营生活资料为主的,储销一体、低价销售、提供有限服务的零售业态;

●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适应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要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

●专业店:指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并且具备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适当的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某大类商品的选择需要的零售业态。

●购物中心:指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以上的各个终端都附加了大量的进场费、广告费等,最终都强加到消费者头上,羊毛出在羊身上。

●直销经营模式:指生产企业自己建立独立的营销网络,主要营销链为代理商和美容院,这是目前厂家采用最多的方式。因为相对来说,该种方法节约大量的广告和场地费用等。

化妆品的消费结构

● 护肤品:护肤品是化妆品市场中发展最快的一个分类市场。

● 洗发、护发用品:洗发、护发用品市场容量渐趋饱和,增长速度开始放慢。

● 彩妆修饰类用品:彩妆修饰类用品的市场远未饱和。

● 儿童专用品:儿童用品市场持续长温。

● 防晒用品:防晒用品使传统的淡季不淡。

● 防衰抗衰用品:留住青春,抗衰老化妆品将更受欢迎。

● 运动型化妆品:为了显示整体美,众多喜好体育运动和形体健美的消费者希望防止水分流失、防臭、防汗、便于携带、保湿、杀菌等运动型产品的出现。

● 男性专用品:男性化妆品尚未出现“旺销态势”。

● 生化工程产物的添加剂:生化工程产物的添加剂已经起动。

2、 美容化妆品专业市场分析

目前国内化妆品专业市场主要集中在广东(广州、汕头)、浙江(义乌、温州),而广东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占居全国市场的70%左右,而其中单广州就占全国近45%,所以广州自然成为全国最大的化妆品集散地。目前广州主要化妆品专业市场有兴发广场、美博中心等。

目前专业市场档次较低,处于原始的商品集散地的经营模式,未能吸引高中品牌进场,现已逐步萎缩,为高档次、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多功能的展销中心提供了发展空间。

3、 广州美博会状况分析

广东美博会,是仅次于意大利COSMOPROMF美博会的世界第二美容化妆品行业博览会,在业内影响巨大,是企业踊跃参加的最重要的展会。参展企业的数量以年20%递增,到2002年第17届春季美博会参展企业已达2000余家,参展企业也从过去的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发展到日化、内衣、精细化工原料、机械仪表制造、形象设计印刷等各类相关联行业;成交量以年15%的速度递增,每届展会给广州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据统计,每年美博会为广州的交通、餐饮、酒店、广告等相关行业带来280亿的收益。对广州的经济起着不可忽略的影响。

4、 广东省美容美发协会影响作用分析

广东美容美发协会是广东卫生厅主管的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作机构,代理卫生部门行使主管责任。团体会员近万家,个人会员30000余人,覆盖全国,辐射东南亚,是全国最大的美容化妆品行业协会。

目前,广东省美协是国内影响最大的行业协会,在国内乃至东南亚化妆品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号召力。所以,与省美协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对美博城的招商工作,以及今后的发展有真重要的意义。

三、目标客户及消费者研究

目标客户:中高档品牌生产厂商、国外品牌代理商

消费群体:各地美容化妆代理商、美容院及个体消费者

现有消费群体的状况:

1、 各地经销商、代理商

2、 购买地点和方式

3、 购买状况(时间和数量)

4、

四、美博城的问题点/机会点

1、 美博城的问题点

a、 租价:目前,在美容化妆品行业的专业市场中,美博城的价格最高。

b、 客源:客源问题是美博城未来发展的首要问题,未来的客源量是厂商进场的信心保证

2、 美博城的机会点

a、 美容化妆品行业的高速发展为美博城带来了更多的招商机会,也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b、 广州得天独厚的环境(天时地利),广州市的美容化妆品行业在国内占据着主导地位,众多的厂商是美博城的坚强后盾,同时美博城优越的地理位置买卖双方所青睐的

c、 目前类似的多功能高档次的展销专业市场极少,鲜有竞争者

3、 美博城的支持点

a、 政府机构的支持

b、 美协的支持

c、 美博城的环境与规划

五、美博城的市场地位及战略目标

1、 目标

由于安华公司是刚刚进入美容化妆品行业,知名度低,因此我们的市场目标的第一优先是打开知名度,并使行业内80%的企业确信本商城为未来中国美容化妆品行业产品与信息的交流中心。美博城将成为永不落幕的美博会。

2、 目标客户对象

a、 主要对象为专业线的美容化妆品生产企业;

b、 原材料供应商。

c、 设备供应商。

d、 国外品牌代理商。

e、 相关联的大型服务商。

3、 定位:美容化妆品中心,永不落幕的美博会

a、 工作目标:销售美博城的商铺

b、 消费者利益:

Ⅰ、黄金地段,旺铺升值

Ⅱ、行业产品和信息的交流中心

Ⅲ、配套服务设施完善

Ⅳ、客流量大,是全国的化妆品采购进货中心

六、招商策略建议

1、 租(售)金价格定位

为符合高档次的形象,故采取高价位政策。

2、 服务配套措施

硬件设备满足人们对现代化技术的需求,设施完善、环境优雅,软件方面更要精益求精,尤其是进场后的跟踪服务尤为重要。

3、 装修设计格调

符合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特点和潮流。

4、 招商重点

以广东地区为重点,广州地区为重中之中。

七、广告策略

1、 广告目的

初期:打开知名度

中期:增加美博城的介绍和未来发展前景

后期:加深美博城的印象,由认知到认可

2、 广告策略

c、 广告策略:

I 打开知名度(利用参加各地美博会、各类媒体、座谈会、研讨会等)

II 加深美博城印象——密集广告

III 各类针对性的促销活动

IV 建立推广企业CIS系统,打造中国化妆品第一城

d、 传播过程

I 地点:先以全国各地的美博会为主,采取从农村包围城市(广州)的方针,然后集中在化妆品的最大基地广州,最后再中心开花,向全国辐射

II 时间:7月到12月,共计六个月(招商阶段)

III 方式:参加各地展会、研讨会、座谈会、专业媒体、大众媒体、DM广告,最重要的是在行业迅速传播,造型无形的声势

八、市场推广方案

鉴于美容化妆品行业的主要营销模式为展会定销,所以美博城的招商以参加展会为基础进行系列招商活动。

1、 参加全国系列美博会,在展会期间举行系列招商活动

2、 制作新闻借助媒体的炒作,迅速在行业内打开知名度

3、 与各地美协(尤其是广东省美协)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获得他们的支持,以至在行业内获得认可美博城的招商是否成功,取决于美博城能否为进场厂商带来商机,这也是美博城的商铺能否升值的关键,所以,我们要将未来美博城提供的服务向客户进行介绍和展示。

1、 组建专门为商户服务的专业网站

2、 组建专门为商户服务的DM杂志,介绍行业及进驻商户的经营情况(广告),向全国的相关经营机构派发,为客户进场做好铺垫工作

3、 在城内的中庭演舞台经常举办各种表演SHOW,吸引更多的客流量,并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九、市场推广策略细分

初期——认知阶段

在行业内引起广泛的关注,并通过媒体的传播,扩大美博城的知名度

1、 参加各地的美博会,同期举办各类研讨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

2、 与各地美协建立广泛联系,并尽量签订友好合作关系

3、 通过有效的媒体投放,扩大美博城的知名度

4、 条件成熟后,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接洽招商

中期——认可阶段

全面展开招商工作,同时亦是塑造品牌的过程;该阶段不但要得到目标消费群体的认可,同时要在消费群与次目标消费群产生互动,搭建交流平台

1、 以广州美博会为契机,全面展开招商工作,举办系列活动

2、 媒体播报延续,制造新闻进行全方位炒作

3、 硬性广告的投放(媒体的选择)

4、 通过与美协的合作关系,发布各类通知通告

5、 以美博城的名义进行各类冠名活动

6、 品牌的确定,各类活动的跟进,举办各类活动(针对主次目标)

远期——建造诚信,维护品牌阶段

开拓美博城的社会知名度,巩固维护品牌,延展周边业务,这是长期持久的工作

1、 为进场商户创造优良的经营环境

2、 举办各类现场活动,吸引客流,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3、 通过美博城自办杂志、网站,为进场商户提供广泛服务

4、 涉足具有社会效益的大型活动,营造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十、市场推广活动及时间安排

1、二○○二年七月

大连国际美容、美发、化妆、洗涤用品展览会(已举办并参展)

2002-07-18——2002-07-21

大连星海会展中心

主办:大连美容美发行业总会

2、2002年第四届哈尔滨亚太美容化妆用品博览会(已举办并参展)

2002-07-27——2002-07-30

地点:黑龙江国际博览中心

主办:哈尔滨美容美发行业总会

二○○二年八月

3、2002(第八届)中国国际美发美节

2002-08-07——2002-08-10

地点: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

主办: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4、二○○二年九月

第十八届广东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品博览会

时间:2002-09-10——2002-09-13

地点:广州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

主办:广东省美容美发协会

5、二○○二年十月

第90届中国化妆洗涤美容美发用品交易会

时间:2002-10-12——2002-10-14

承办:大商集团

6、2002年第八届成都国际美容美发节

2002-10-22——2002-10-25

地点:四川省展览馆

主办:四川国际美容美发行业商会

7、二○○二年十一月

第十届中国(武汉)国际美容美美体秋季博览会

暨秋季全国日用化妆洗涤及护肤品交易会

2002-10-31——2002-11-3

地点:武汉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8、2002年中国(上海)国际美容化妆用品展览会

时间:2002-11-22——2002-11-24

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

9、第二届美容院化妆品、系列用品及设备器材北京展览会

2002-11-27——2002-11-30

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

主办:国家经贸委轻工机关服务中心

10、二○○二年十二月

首届中国国际化妆品及美容美发博览会

2002-12-5——2002-12-7

地点:北京国际展览中心

主办:中国贸促会轻工行业协会

11、第五届锦绣江南江苏美容美发节

2002-12-16——2002-12-18

地点:江苏省展览馆

主办:成都西美展览有限公司

十一、创意方向与广告表现形式

1、平面广告表现

a、 专业报纸、杂志

主标题:

副标题:

策划意图:

b、 大众报纸、杂志

c、 海报

d、 户外

e、 易拉宝

3、 电视广告表现

十二、媒体策略

1、 时间:

2、 广告费用

3、 以平面专业媒体为主要媒体,大众媒体(广州地区报纸)为辅,户外媒体为次要,电视媒体为补充形式

4、 媒体编排

5、 专业媒体选择:

6、 大众媒体选择:

7、 户外媒体选择:

8、 电视

9、 电台。

十三、费用

根据项目定。

十四、广告效果评估测定

于广告刊播后,不定期以问卷、座谈会……方式做广告效果测定,以随时修正广告策划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修订草案送审稿

编辑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原料管理) 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准用原料目录包括经批准允许使用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原料。

化妆品原料目录需要调整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更新后的目录重新发布。

第九条(新原料) 化妆品新原料为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由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不属于前款所述范围的新原料,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应当在新原料使用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新原料备案技术要求,将新原料的有关资料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异议的,应当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批准或者取消备案,并通知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

第十条(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 新原料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国产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产品管理方式)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和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生产前10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特殊化妆品注册)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及安全评估人员相关证明文件;

(八)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九)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进口化妆品还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专为我国市场生产、无法提交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实验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技术审评)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注册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提交审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补充资料;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终止技术审评,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

现场核查和补充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第十五条(审查批准)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注册证有效期)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转让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化妆品强制性标准、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要求的;

(三)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涉及产品安全性内容发生改变的;

(四)存在其他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情形的。

第十七条(普通化妆品备案) 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包括:

(一)备案人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及安全评估人员相关证明文件;

(八)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九)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进口化妆品还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专为我国市场生产、无法提交在生产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针对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实验数据资料。

接受备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评估)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或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化学或者毒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十九条(申请人、备案人)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和备案人应当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负责。

向我国境内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和将产品投放市场,配合境外企业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缺陷产品召回等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和备案信息公开)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九条略

修订稿说明

编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为2013年、2014年、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认真研究,深入论证,广泛调研,反复修改,完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起草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的特点是:多用于体表,作用缓和,人体吸收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可能性小,但使用对象多为健康人群,目的是美化仪表,与用于治病救人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风险与效益比”的理念不同,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高,风险零容忍。化妆品属于快速消费品,产品季节性、时尚性强,品种多、批量小、销售周期快,根据市场需求配方和标签调整较为频繁。目前,全国有化妆品生产企业约4000家,中小型企业约占90%,但市场份额不到20%。这些特点决定了既要严把化妆品安全关,减少安全风险,又要管好管活,给企业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发布,1990年实施。25年来,《条例》在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化妆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化妆品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新原料、新技术层出不穷,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立法理念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现行《条例》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未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不适应,与产业提升需求不一致,也与国际趋势不协调。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除卫生和理化指标外,其正常使用性能、实际功效等均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包括纳米材料在内的新原料的使用对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也需进一步评估,传统的“卫生监督”的理念也已不能满足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需要。

二是管理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现行《条例》中规定的监管手段相对匮乏,法律责任比较粗放,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弱,没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原料和功效宣称管理、生产过程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经营过程的可追溯性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制度,缺乏行业自律要求和社会参与渠道,难以适应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实际需要。

三是监管体制滞后于改革实际。2008年和2013年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分别将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能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职能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质量、卫生实施统一监管。现行《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化妆品进行卫生监督的管理体制早已与实际不一致。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条例》修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以创新为动力,从国情出发,立足化妆品特点和行业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高效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一是简政放权,适当减少事先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程度,科学设计原料、产品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四是倡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作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送审稿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广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送审稿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对于现行的新原料审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首次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用途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5项行政许可,取消其中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合二为一,缩小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项行政许可的范围,并按照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上市后管理全生命周期设计了全过程、全要素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目录管理与审批备案相结合的原料管理制度。

1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参考国际经验,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由总局分别制定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第八条)。

2新原料实行审批与备案管理相结合。现行《条例》规定所有新原料均应当经过批准后方可使用。送审稿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对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等高风险原料实行审批管理,其他新原料报总局备案即可。同时,明确企业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新原料使用及安全状况(第九条、第十条)。

(二)以安全性评价和功效宣称为核心的产品分类管理制度。

1根据产品安全风险调整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的名称与范围。考虑到原来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与按照产品风险分类管理不完全吻合,将其分别修改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在延续特殊化妆品注册、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的同时,将特殊化妆品由原来的9类减为染发、烫发、美白、防晒以及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化妆品,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其他5类特殊化妆品,将根据监管需要,予以取消或者转为药品或普通化妆品管理。送审稿规定总局可以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特殊化妆品的范围进行动态调整(第十一条)。

2增设安全评估要求。借鉴欧盟做法,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评估,规定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必须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3规范功效宣称管理。出于营销的需要,化妆品通常都进行功效宣称,但现行《条例》缺乏相关管理规定。由于化妆品功效宣称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密切,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对此进行严格规范。参考国际经验,送审稿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企业对功效宣称负责,并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指定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四条)。

(三)以生产者为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目前,化妆品注册管理实行注册证持有人与实际生产者可以分离的制度,产品注册证上注明“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是注册证持有人,可以没有生产许可证,“实际生产企业”是产品加工地,须为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送审稿对此予以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国产化妆品的注册人和备案人不再作资格限定,放宽至自然人和研究机构,并规定产品注册证可以转让(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同时,明确化妆品生产者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在生产行为和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不良反应监测(第五十三条)、缺陷产品召回(第三十八条)等方面的义务。生产者可以自己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第二十三条);生产行为违法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规定予以处罚(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出口化妆品的境外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十九条)。

(四)以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1以生产许可证和GMP为抓手加强生产管理。一是落实总局“三定”规定,将原质量监督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与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整合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二是确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地位,替代原卫生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GMP的具体内容与卫生规范基本一致,但将重点提高企业管理、过程控制等“软件”要求。三是强化生产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指定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出厂放行工作(第二十九条)。四是严格企业自我管理义务,要求建立GMP执行情况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生产条件不再符合GMP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三十一条)。

2以可追溯为重点加强经营管理。规定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妥善贮存运输等义务,保证监管链条完整和产品可追溯,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具体要求(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并将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纳入经营者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形成监管全覆盖。

3以风险评估为依托完善上市后管理。完善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立不符合要求产品不予延续注册(第十六条)等产品退出机制,增设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五)以强化检查抽验为主、多种措施并举构建完备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职权,规范监督检查措施、要求和结果处理(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对境外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职权(第五十六条)。二是完善监督抽检制度(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第五十七条)。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共同监督、有奖举报和专家咨询制度作用,提高监管实效(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六)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并重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加大对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条);将罚款基数由违法所得调整为货值金额,并规定了最低罚款额度。二是法律责任设置全面涵盖各种违法情形,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三是丰富处罚种类,设置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处罚。四是完善处罚制度,生产企业有违法行为的,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对企业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安全评估人员等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对委托生产的违法行为实行委托方、受托方双罚(第六十五条),对经营者在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未违反条例规定的,设置了免责条款(第七十条)。

四、几个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化妆品定义中是否包含口腔护理用品。

职能调整前,质检总局将牙膏作为化妆品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进出口检验管理。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的定义,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为保持工作衔接,并参考国际惯例,《条例》修订时明确化妆品定义包含口腔护理用品。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行业组织以及相关生产企业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一是口腔护理用品的相关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都比较成熟,近年来一直发展良好;二是目前国家对口腔护理用品并不实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产品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就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三是牙膏等产品一直允许宣称防龋、抑菌等医疗术语,原卫生部还颁布了一系列牙膏功效评价标准,许多国产牙膏配方中含有中草药。这些方面均与化妆品的管理方式不完全一致。

送审稿明确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范畴(第三条)。但考虑到牙膏等产品的特点,在对其功效宣称予以规范的同时,还应保留适度的灵活性。这将在后续的具体政策制定中予以体现。

(二)关于标签管理。

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禁止进口产品以加贴方式标注中文标签。主要理由:一是不法经营者通过加贴、修改等方式非法更改产品保质期等现象比较突出;二是国内外对化妆品标签要求不完全一样,可能出现外文标注内容与中文标注内容不一致(如我国规定防晒指数最高标注为30,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标注为50;部分进口产品原包装上含有“医”“药”等我国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易误导消费者,有的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此,外资企业反映比较强烈,认为是设置贸易壁垒,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其他国家明文禁止进口化妆品加贴标签。参考国际惯例,送审稿未禁止进口产品加贴标签,但对标签加贴行为和内容作出规范,规定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进口化妆品在外文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加贴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作出说明;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同时采用其他文字的,标注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标注内容保持一致(第四十一条)。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找护肤品的总代理:

1、官网查询:护肤品品牌通常会在官网上公布其总代理的****,可以通过品牌官网查询相关信息。

2、品牌授权零售店:如果在品牌授权的零售店购买护肤品,店员或者导购可能会提供总代理的****。

3、行业协会:一些行业协会会公布会员单位的信息,可以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查询品牌的总代理信息。

慈利梦圆化妆品老总是李洁,她是一位出色的女企业家。1982年,她在福建省漳州市创办了慈利梦圆化妆品有限公司,开创了中国民营化妆品企业的先河。

李洁是一位聪明的商人,她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精湛的管理技能,将慈利梦圆从一家小企业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化妆品企业,更是中国民营化妆品行业的代表人物。

李洁的公司曾被联合国授予“十佳企业”称号,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评为“中国青少年友好企业”,荣获“中国最佳社会责任企业”称号,还曾被《新周刊》评为“中国最受欢迎的企业”。

李洁也活跃于公益事业,她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委员,是中国生态环保科技发展基金会董事,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理事,还担任中国外贸企业发展基金会理事。

李洁的成功在于她的无私奉献、精益求精,以及对企业的长远发展的持之以恒的执着。她希望慈利梦圆能够为中国美丽的未来做出更多的贡献,成为中国的民营化妆品行业的佼佼者。

王国安,男,1977年生于江西,韩后品牌创始人,现任韩后集团董事长。

2001年,开始接触化妆品行业,并先后在化妆品原料及贸易公司任职。2002年,合作创建化妆品公司。2008年,成立广州十长生化妆品有限公司。2015年,十长生公司更名为韩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韩后、达人等多个护肤及彩妆品牌,年零售额突破30亿。2016年,韩后上海分公司成立,并于同年在韩国成立HANCOS公司,拓展海外市场。2017年9月28日,王国安当选广州市化妆品行业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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