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加工化妆品怎么进口

委托境外加工化妆品怎么进口,第1张

你好,委托境外加工的化妆品,申报就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还应对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进行备案,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4.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进口化妆品申报流程:

化妆品一般要进行微生物检验、卫生化学检验、毒理学安全性实验、人体安全及功能试验。

检验时间一般在2-4个月,有些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稍长。

(1)、微生物学检验: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项目;

(2)、卫生化学检验:包括汞、铅、砷等卫生化学指标的检测,斑蟊、氮芥、巯基乙酸、性激素、甲醛等禁、限用物质含量的检测,以及 pH 值等其他检测;

(3)、毒理学试验:普通化妆品需要做的试验包括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特殊用途化妆品除以上三项试验,还包括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具体试验需根据实际产品而定。

(4)、特殊用途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性评价:包括人体斑贴试验、人体试用试验、SPF值测定、PA值测定、防水性能测定等。

化妆品检测:提供一份产品配方,两份检验申请表、三份使用说明书,配方和说明书需要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已授权在华责任单位的,可以加盖在华责任单位公章。同时要准备一电子版送检清单(空白表格由检验机构提供),按照要求填写表格,表格中所填项目必须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部分完全一致,当提交给检验机构后,以上内容不能够再作修改。

要是还有不懂的,可以问我。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完全可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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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化妆品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备案方法

委托方先备案,获得备案号后,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双方都需要在网上备案成功三个月内分别到当地药监部门进行资料现场审核。

扩展资料:

首先厂家是先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填写委托商所在地,备案通过后会在销售当地的食药局保化科提交一份备案检查,包括包装,检测报告合同商标厂家的安全承诺书你的安全承诺书,产品做出来后你们当地保化科会联系你的,如果是网络备案通过后超过三个月不在当地做备案的话,就要重新备案,所以很麻烦,各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申报材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三)生产设备配置图。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八)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九)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有工艺相同但类别不同的产品共线生产行为的,需提供确保产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分析报告。

(十)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十一)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包括:

(1)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2)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3)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检测指标及标准详见附3)。

(4)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其生产车间的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空气洁净度应达到30万级要求,并提供空气净化系统竣工验收文件。

检测报告应当是由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的报告。

(十二)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十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特化妆品告知性备案办理流程

(一)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统一的网络平台报送至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三)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备案信息确认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明显违法情形的,对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责令改正;对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

(五)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五、特殊化妆品

1、办理部门: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期届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3、批件样张

4、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5个工作日通知补正材料——材料通过,下达受理通知——技术审批——2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查——特殊情况延期10日——10日颁发送达

5、申请材料

(1)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0)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其中:

(5)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其中: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1)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生产设备清单。

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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