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这是对一次到目前为止已实施30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修改和更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亮点之一是首次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来管理牙膏。
《条例》将牙膏纳入普通化妆品的行列来进行管理。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牙膏的功效进行评估后,牙膏的申报人可以声称牙膏具有防龋、组织细菌滋生、缓解牙本质过敏、减轻牙龈问题等等功效。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起草,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布。
《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注册人或备案人应对化妆品功效申报负责任,该申报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应向公众公开依据摘要,接受社会大众监督。化妆品广告违反规定的,将会给其相应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行为,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意味着牙膏广告中不能随便出现诸如美白、止牙龈出血和防止蛀牙等宣传口号。
三湘都市报记者走访了长沙几家连锁超市,发现放置在日化产品区的牙膏很多都在醒目的包装位置标明美白牙齿、抗牙齿过敏、防牙龈出血等商品功能。实际上,不仅上述功能是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看到的,而且促销员在推荐时也会向消费者推荐相关功能。
为了让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公平合理。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商品的商业信誉或者质量、成分、生产的方法、使用效果、作用用途、商品生产者、有效期截止日期、原产地、经营状况以及售后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以1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你认真参考下吧
6月29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牙膏将被列入普通化妆品。《条例》禁止化妆品宣称具有医疗作用,禁止随意夸大化妆品功效,各种品牌牙膏的功效宣传可能也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条例第七十七条指出:“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扩展资料:
牙膏宣称可以美白止血-不可信
江苏省口腔医院牙周科主任医师孙颖介绍,牙膏里面有一些化学药物的成分,可以麻痹我们的神经,牙齿感受冷热的敏感性下降,只要是经过合格认证的,在一定程度上他们都是有抗过敏功效的。
而对于一些牙膏经常宣称的美白功效,则不在新《条例》允许宣传的范围内。专家说,一些牙膏所谓的美白效果是利用过氧化物和多磷酸盐等化学成分对牙齿表面进行漂白,有的是使用遮色效果,牙膏的微颗粒附着在**牙齿表面 ,使人产生牙齿变白的错觉。
专家提醒,对于牙龈出血等症状,如果牙膏宣称是通过药物作用来止血,则不推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牙膏列为普通化妆品禁止宣称美白 首次跻身化妆品界
在最近几天最火的事情就是牙膏被列为普通化妆品,部分牙膏所谓美白功效不能按新规定宣传。新规定允许牙膏具有预防龋齿、抑制牙菌、抵抗牙本质敏感、缓解牙龈红问题等功效。主张功效的产品在根据疗效评价标准验证人体功效后,必须向外部公开相关评价标准,接受社会媒体和全国人民的监督。
在相关记者访问超市后发现,牙膏大部分在显眼的位置上而且显示了多种功效。它包含了驱虫、抗敏、漂白和止血等功效,看的消费者眼花缭乱。超市职员推荐价值数十元的牙膏,声称含有无污染的化学活性肽,对口腔异味、牙齿修复等有很好的疗效,这些成分也对制造商对我们消费者保密的。在马上实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里,允许牙膏对外宣布具有预防龋齿、抑制牙菌斑、减少牙本质、缓解牙龈问题等功效。针对此事,江苏省口腔医院相关专家表示,牙膏的这种功效现在已经被社会广泛的接受。
此外提醒大家一点,牙龈出血的原因大部分人一般都是感染细菌,而细菌菌斑以及牙石只要出血那估计是炎症的征兆,和警报器的作用是一样。如果单纯通过药物来进行止血比如止血牙膏,实际上等于延迟了病情的处理,这种止血牙膏专家不建议大家使用和购买。
这次的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注册者或申报者必须要对化妆品的功效负责,按事实来进行填写功效。对化妆品的功效主张一定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同时应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和媒体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监督。如果化妆品的广告违反国家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增长。2019年,国内化妆品市场规模达到4260亿元。然而,化妆品产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不乏存在夸大其词、虚假宣传、非法添加等乱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近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随意夸大化妆品功效的情形作出规范,要求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同时在对化妆品广告的要求中也强调:“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记者了解到,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都是平时常见的化妆品违法宣称现象。曾经火爆一时的“药妆”概念,再次受到严令禁止。
参考资料来源:闽南网-《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 “美丽”消费将迎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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