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税=10030%=30万
借银行存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17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
(2)消费税=23400/11730%=06
借其他应付款234
贷其他业务收入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03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06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06
(3)消费税=50000x30%=15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645
贷主营业务收入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08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06
借主营业务成本3
贷库存商品3
(4)代收代缴消费税=(20+8)/(1-30%)30%
借应收账款936
贷其他业务收入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136
(5)消费税=2x30%=06
借营业外支出254
贷库存商品1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34
-应交消费税06
1销项税=10017%+234/(1+17%)17%1755/(1+17%)17%+8/(1+17%)17%= 2105万元
进项税=6017%+34=136万元
应纳增值税=2105-136=745万元
代扣代缴消费税==20+8/(1+17%)/(1-30%)30%=1150万元
应纳消费税=10030%+234/(1+17%)30%+1755/(1+17%)30%-6030%50%=261万元
2购买烟叶支付的烟叶税=1020%=2万元
购买烟叶可抵扣进项税=(10+2)13%=156万元
烟叶加工支付的增值税=417%=068万元
销项税=1817%+1510017%=2856万元
应纳增值税=2856-156-068=2632万元
被代扣代缴消费税=(10+4)/(1-30%)30%=6万元
卷烟厂应纳消费税=1830%+1510045%+0015100-630%=714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代缴的消费税=(10000+2000+500)/(1-5%)5%=65789
系统限制10000字写不下要不你多开几个问题
1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民手中收购烟叶,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买价30000元,并按10%支付了价外补贴,支付运输企业运费l000元,装卸费500元,并取得了符合规定的运费发票;
(2)将购买的烟直接运往乙企业(位于县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000元、增值税850元,乙企业代扣代缴了消费税;
(3)甲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5000元,80%用于生产A牌卷烟,本月销售卷烟17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16500元;
(4)企业职工浴池领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劳保用品,成本8600元,领用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合法的运输发票的煤炭,成本32360元(包括买价
30000元,运输成本1860元,装卸费500元)。
(A牌卷烟的不含增值税调拨价为98元/条,本月取得的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以元为单位计算)
要求计算下列问题:
(1)乙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
(2)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3)甲卷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4)甲卷烟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
(1)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烟丝的消费税:
甲企业提供的烟叶成本=[烟叶收购价款×(1+10%)+烟叶税]×(1-13%)+运输费×(1-7%)+装卸费=[30000×(1+10%)+30000×(1+10%)×20%]×(1-13%)+1000×(1-7%)
+500=35882(元)
乙企业应代扣代缴烟丝的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35882+5000)÷(1-30%)×30%=17521(元)
(2)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税额=购买烟叶产生的进项税合计=烟叶进项税额+运费×7%
=(收购金额+烟叶税)×13%+1000×7%
=[30000×(1+10%)+30000×(1+10%)×20%]×13%+1000×7%=5148+70=5218(元)
加工费进项税=5000×17%=850(元)
转出进项税=30000×13%+1860÷(1-7%)×7%=4040(元)
甲卷烟厂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218+850-4040=2028(元)
(3)甲卷烟厂交纳的增值税
甲卷烟厂交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416500+35000)×17%-2028=74727(元)
(4)甲卷烟厂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甲卷烟厂应申报缴纳消费税
=416500×45%+17×150-17521×80%=175958(元)
2位于市区的某大型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9月发生如下几项业务:
(1)零售收入300万元(不含代销收入),另有“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0条,每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03万元,旧项链作价01万元,从消费者手中每条收取新旧项链差价款
02万元。
(2)商场品牌区受托代销(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小家电,按本月代销零售收入的3%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18万元。
(3)出租柜台取得收入34万元,其中包括水电费、治安费等5万元。
(4)分别核算的饮食服务部取得营业收入562万元,该饮食服务部本月购进各种物品支付价款20万元。
(5)分别核算的影楼营业收入92万元,其中包括像册、像框等销售收入13万元。
(6)将门面房出租给某饭店,合同规定,每月租金6000元,由承租方进行简单的装修,发生装修费3500元,装修费用由出租方负担,从承租方支付的租金中扣除,本月实际取得租金2500
元。
要求:(1)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该商场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300÷(1+17%)×17%+02÷(1+17%)×17%×10+18÷3%÷(1+17%)×17%=526(万元)
(2)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该商场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02÷(1+17%)×5%×10=0085(万元)
(3)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该商场本月应纳营业税税额=
18×5%+34×5%+562×5%+92×5%+06×5%=509(万元)
(4)计算该商场本月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商场本月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26+0085+509)×(7%+3%)=578(万元)
3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12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入采煤用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7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90万元。支付购原材料运输费20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原材料和低
值易耗品验收入库。
(2)购进采煤机械设备10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每台设备支付货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全部投入使用。
(3)专门开采的天然气45000千立方米,开采原煤450万吨,采煤过程中生产天然气2800千立方米。
(4)采用直接收款销售原煤28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2400万元。
(5)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90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840万元。
(6)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选煤4000吨,不含税单价50元/吨,合同规定本月收回60%货款,其余款项下月15日之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90000元;
(7)将开采原煤20万吨对外投资
(8)企业职工食堂和供热等用原煤2500吨。
(9)销售天然气37000千立方米(含采煤过程中生产的20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660万元。
(10)销售上月收购的原煤500吨,不含税单价50元/吨;
(提示:资源税单位税额,原煤3元/吨,天然气8元/千立方米;洗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60%;选煤与原煤的选矿比为80%)
要求:
(1)计算该联合企业2007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
(1)资源税:
①外销原煤应纳资源税=280×3=840(万元)
②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90÷60%×3=450(万元)
③食堂用煤应纳资源税=025×3=075(万元)
④对外投资原煤应纳资源税=20×3=60(万元)
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选煤应纳资源税=04÷80%×60%×3=09(万元)
⑥外销天然气应纳资源税=(37000-2000)×8=28(万元)
应缴纳资源税合计=840+450+075+28+09+60=137965(万元)
[提示:销售上月收购的原煤不交资源税,只交增值税。]
(2)计算该联合企业2007年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2)增值税:
销项税额:
①销售原煤销项税额=22400×13%=2912(万元)
②销售洗煤销项税额=15840×13%=20592(万元)
③自用原煤销项税额=(22400÷280×025)×13%=26(万元)
④销售天然气销项税额=6660×13%=8658(万元)
⑤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选煤销项税额=4000×50×13%×60%÷10000=156(万元)
⑥对外投资原煤销项税额=(22400÷280×20)×13%=208(万元)
⑦销售上月收购的原煤销项税额=500×50×13%÷10000=0325(元)
销项税额合计=2912+20592+26+8658+156+208+0325=604949(万元)
进项税额=1190+200×7%=1204(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604949-1204=484549(万元)
4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07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支付国外的买价220万元、购货佣金6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
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6万元,加工结束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和添加辅助材料的含税金额共计468万元,该化妆品商贸公司当地无同类
产品市场价格;
(3)收购免税农产品—批,支付收购价款70万元、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将购回免税农产品的30%用于公司饮食部;
(4)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待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商品金额10万元(占支付金额的5%),经查实
应由运输单位赔偿;
(5)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成套装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
702万元;
(6)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月末前可将全部货款收回,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金额285万元;
(7)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押金收入1404万元。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当月购销各环节所涉及到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1)进口环节应缴纳关税=(220+4+20+11)×20%=51(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220+4+20+11+51)÷(1—30%)×30%=1311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220+4+20+11+51+13114)×17%=7431(万元)
(2)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2)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6+468÷(1+17%)]÷(1-30%)×30%×(1+7%+3%)=594(万元)
(3)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
(3)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消费税
=[650+702÷(1+17%)+1404÷(1+17%)]×30%-13114×80%=2166-10491=11169(万元)
(4)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
(4)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468÷(1+17%)+650+702÷(1+17%)
+300+1404÷(1+17%)]×17%=18054(万元)
(5)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5)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7431+8×7%+(70×13%+10×7%)×(1-30%)+(34+20×7%)×(1—5%)]
=7431+056+686+3363=11536(万元)
(6)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18054-11536=6518(万元)
(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7)公司当月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169+6518)×(7%+3%)=1769(万元)
居然答案都不一样啊~
①销项税:468/117017=68万元
②进项税:70013=91万元 10007=07万元 用于饮食部因作为视同销售对待,应转出进项税额:7003017=357万元
③进项税额:34万元 20007=14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10017=17万元
④销项税额:300017=51万元
⑤销项税额:1404\117017=204万元
(1)销项税额:68+51+204=5984万元
(2)进项税额:91+07+34+14=452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5984-(452-357-17)
=1991万元 正确
销项税额计算正确。
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额=(32000+2000+8000)/(1-30%)30%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一半用于销售,销售是不需缴纳消费税;另一半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销售时计算缴纳消费税,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中有一半可以抵扣。
不过,题目没要求计算消费税。
计算我就不搞了,自己算下。
(1)考点两个。1、包装物押金和包装物租金的处理。2、自己生产、委托加工、购买的商品赠送的产品销项税处理原则。
首先,包装物租金:
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直接将包装物的租金换算为不含税的数额后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也要作为计算所得税中的应税收入予以考虑。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是一致的(啤酒、黄酒除外)
1、单独记账的押金,1年以内且未逾期,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销售额征税。
3、除啤酒和黄酒外的其它酒类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特殊: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上述1、2的方法处理。
其次,赠送的产品销项税处理原则: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
(2)考点:以旧换新的处理方法。一句话,金银首饰差价处理。其他商品按购--销处理
一般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
金银首饰: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3)考点:自己生产、委托加工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内部)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
具体看>
以上就是关于某化妆品厂2011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一批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的内容,包括:某化妆品厂2011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销售一批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增值税、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实木地板,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10000元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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