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显示,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化妆品自2005年9月被纳入“QS”认证行列,“两证合一”之后产品不再标注该QS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扩展资料:
2005年9月,化妆品被纳入“QS”认证行列。2015年12月起,食药监启动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换发工作,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合二为一成新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QS”标志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面信息包括了经营者基本信息、发证机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同时,该许可证使用了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制,增加了二维扫描码,可查防伪功能、查询化妆品生产者基本信息。
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变为5年。与以前不同的是,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还将牙膏的生产纳入监管范畴。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广东近四成化妆品企业未领证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国家化妆品包装标识即将执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13年提出“两证合一”,到2015年3月出台“征求意见稿”,再到2015年12月发布第265号实施公告,CFDA主张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历时两年之后落地了,而推行这一制度的关键一环即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即化妆品企业要将原来的两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证”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换成一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新证)。换证之后,监管部门将对化妆品企业施行监管新思路,进一步落实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制度,为化妆品行业的GMP之路打好基础。”
CFDA明确要求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5年,式样由国家食药监总局统一制定。
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扩展资料:
按照新规,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使用‘QS’标志,此前使用原包装标示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所有以后消费者购买产品一定要看清楚包装,如果以后购买的化妆品日期是2017年的,而包装不是新包装的就要留个心眼了。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选购国产化妆品时,注意检查产品外包装有无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选择进口化妆品时,应注意检查有无中文标签标明进口商名称、****、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全身性的损害。
不包括生产、职业性接触化妆品及其原料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所引起的病变或者损害。如使用化妆品后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肿、脱屑、色素异常、皮肤干燥、瘙痒、刺痛等疑似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前往医院就医,必要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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