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是指企业生产和销售化妆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3、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扩展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
二、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的时限要求,确保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2号)》
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成立于1972年,为技术开发型研究所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国有全资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已发展成一个集产品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科普教育于一体的综合性检测机构。
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有限公司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17025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在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内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6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互认可,广泛应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正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化妆品车间环境检测项目:
车间洁净环境检测(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如没洁净环境则此项可以忽略)
车间空气细菌菌落总数
车间混合照度
生产用水(38项)
特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到轻工发证办会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组成化妆品小组申请办理。
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九条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加盖公章,由轻工业厅、局(总公司)统一上报。
(二)申报企业属新投产、新转产不足半年时间者,持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证明,可准予申报。
(三)申报企业投产、转产时间超过半年者,由当地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按查处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文件规定处罚后,持罚款单和证明,可准予申报。
(四)审查企业质量体系,由轻工发证办组织审查小组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会同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机构组成审查小组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抽封样品,填写检测样品封样登记表,同时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样品送有关检测单位。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轻工发证办"保留不超过30%的抽查权。
(五)考核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产品质量测试判定,将测试报告及时寄申请企业,同时将测试结果汇总后送"轻工发证办"和有关省、市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各一份。
(六)汇总上报。轻工业厅、局(总公司)将产品质量测试和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填在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五)上,连同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结论表(见附件四)原始资料及企业申请书各一份,在规定时间内寄"轻工发证办"。
(七)审核发证。"轻工发证办"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编号发证,同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公布。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从产品测试报告发出之日起或质量体系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八)经济联合体中的企业,化妆品使用同一种商标和厂名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由龙头厂提出(写明各分厂名称)或分别由联合体各厂提出。中国轻工总会将对经济联合体中所有厂点均要进行检查,全部厂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生产许可证发给龙头厂或分别发给联合体中各企业。
如联合企业中使用不同商标和厂名的单位,必须单独提出申请书,经检查评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发给生产许可证。未经检查合格的联营厂、分厂均不得擅自使用龙头厂的生产许可证。
扩展资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 证。由"轻工发证办"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一) 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
(二) 经复查,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 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它企业使用的,或未经审查批准自行给联营厂使用的;
(四) 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生产时。
参考资料来源:商务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是的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5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五年的有效期限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无需年报。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原发证机关对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即可以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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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编号仅代表该厂家有生产相应产品的资格,和产品真伪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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