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的社保,那么在统筹地区内都是可以使用的,但是进行检查并不一定可以报销,需要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算,只有在治疗超过一定的金额,才可以报销,看病的意愿不一样报销的比例也是不一样的。
东莞社保报销比例:
1、在选定定点社区服务机构就诊或转诊到本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可以报销70%;
2、转诊到镇定点医院门诊部或定点专科医院门诊就诊,可以报销60%;
3、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可以报销50%;
4、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5、在本镇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抢救,可以报销70%;
6、直接到市内医疗机构门诊抢救,可以报销60%。如发生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时间外可以报销70%。
东莞医保报销比例说明:东莞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比例支付特定门诊(指特定病种的门诊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每年人均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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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住院,在结算的时候提供上社保卡,就可以享受报销。但门诊类、日常检查、体检都不在社保报销范围拓展资料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一)在非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书面申请(职工所在单位盖公章); (二)医疗费用申报表;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 (三)参保人社保卡复印件; (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门诊产检费用:首次产检检查费用报销185元,门诊检查费用最高可报销511元,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行支付,不予报销。 2、顺产费用:在一级医院生产报销2000元,在二级医院生产报销2200元,在三级医院生产报销2500元。 3、助娩产:在一级医院生产报销2100元,在二级医院生产报销2400元,在三级医院生产报销2800元。 4、剖腹产:在一级医院生产报销2600元,在二级医院生产报销3100元,在三级医院生产报销2900元。 5、人工引产:在一级医院生产报销1400元,在二级医院生产报销1700元,在三级医院生产报销2000元。
报销比例
(一)首次产检费用共185元,在妇幼保健院(所)进行。产后访视共30元,由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职工首次产检和产后访视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限额标准与武汉市、区妇幼保健院(所)统一结算。
(二)门诊产前检查515元,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进行。职工符合生育保险法定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在限额以内(含限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和生育类别等进行结算。职工符合其法规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1、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 2、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00%至150%(含)的部分,个人自付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 3、疗费用超过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30%,剩余部分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医疗费用的结算。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五)非长驻外地工作的参保女职工、符合其法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个人原因需在外地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外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执行。生育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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