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即大型药店)面积100平方米。中型(即中型药店)50平方米。小型(即小型药店)40平方米。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扩展资料:
药店开设的条件:
1、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阴凉和冷藏设备,既空调和冷藏柜(老的GSP规定,常温:0—30度,阴凉:0—20度,冷藏温度2—10度。新的GSP很快有新规定)。
2、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空调本身既能调节温度又有除湿作用,湿度过低时可洒水或拖地;室内温湿度计3支(冷藏柜要放一支)。
3、进货验收时药品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要有10厘米以上的地架。
4、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的设备,是要有纱窗、门帘、空调、老鼠夹即可。
5、验收药品时用的开箱剪刀。
6、拆零药品时用的药匙、药袋。
7、如果经营中草药还需要称取中草药的衡具及其他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店GSP认证
不得少于100平米根据规定,药 品零售企业的“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 不得多于30%。同时,药店 营业场所 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米;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的药店营业场少于60平米。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已审议通过。
如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不得少于30平米。此外,新药店与已有药店之间须间隔至少350米,但连锁药店可不受限制。
今后凡是申请开办零售药店,或是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都必须执行新的验收实施标准,营业场所面积由以前的“不少于40平方米”提升至“不少于60平方米”;而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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