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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妇科最好的有北京协和医院、北大人民医院妇科 、北医三院妇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北大医院妇科等。
1、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协和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全国疑难重症诊治指导中心,也是最早承担高干保健和外宾医疗任务的医院之一,以学科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特色专科突出、多学科综合优势强大享誉海内外。
2、北大人民医院妇科
妇科学科以妇科肿瘤、宫颈病变、盆底疾病,妇科内分泌、微创手术、超声诊断等为重点发展方向,年诊治门诊患者15万余人次,年住院患者5000余人次,外地患者占1/3以上,成立了妇科肿瘤中心、盆底疾病诊疗中心,在在卫生计生委临床学科评比中位居全国第二,国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3、北医三院妇科
目前,北医三院妇产科已发展成为拥有病床近90张、年门诊量16万余、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含教授和副教授)30人、总的医护人员达150多名(其中拥有博士学位者近20名、硕士学位者8名)的集生殖内分泌、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的临床、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综合学科。
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北京妇幼保健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以诊治妇产科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为重点的国内知名的三级甲等妇产专科医院。其前身是直属中央卫生部的北京妇幼保健实验院,我国杰出的妇产学科奠基人林巧稚为北京妇产医院首任院长。
5、北大医院妇科
该院妇科是国家重点学科之一,具有先进的诊疗设备和高水平的医护人员,对于常见妇科疾病如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妇科内分泌疾病、盆腔炎症、女性尿失禁,以及常见妇科肿瘤,如卵巢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外阴癌等的手术及临床研究均有自己的特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与崔×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王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万欣,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咏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1,女,2013年1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崔×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崔×2(崔×1之父),1986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1,男,1943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女,1942年6月10日出生。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崔×1、崔×2、杨×1、田××(以下简称崔×1等四人)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1月9日上午,预产期2013年1月24日的杨×2到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房山妇幼保健院)例行孕检,检查后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大夫说让2013年1月10日进行剖腹产,1月10日大夫检查说先住院等1月14日再进行剖腹产。于是按照房山妇幼保健院的要求2013年1月14日早8时,杨×2进行剖腹产手术,9:06分产一女,孩子出生后杨×2并未出手术室,大夫告知还在做切除肿瘤手术,10点多杨×2出手术室,告诉崔×2自己全身奇痒。崔×2问医生时,医生说:"患者在手术中不知道什么药物过敏,手术中吐了两次,而且浑身起疱,先观察吧。"到病房后杨×2由低烧到高烧,全身发冷,护士说:"刚做完手术发烧属正常现象。"护士让家属给杨×2进行物理降温,但是体温并未下降,医生便开具处方药"百服宁"也未起效,杨×2仍高烧不退。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1月18日房山妇幼保健院的产科主任告知杨×2需转入内科治疗,当日内科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在家属的恳求下,1月19日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内科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当日杨×2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友谊医院)急诊,被诊断为"重症肺炎、重度ARDS",当日下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无效,杨×2于2014年2月24日死亡。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尸检鉴定结果为:"杨×2因缩宫素过敏后继发严重肺部感染引起弥漫性肺纤维化,并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后鉴定机构又对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杨×2治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与杨×2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评定为次要责任。"此次事故给崔×1等四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要求判令房山妇幼保健院赔偿崔×1等四人医疗费37185.86元(92964.65元×40%)、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住院46天期间;2300元×40%)、护理费3866.57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9666.42元×40%)、营养费1000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2500元×40%)、交通费945.6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间;2364元×40%)、住宿费800元(2000元×40%)、死亡赔偿金322568元(806420元×40%)、丧葬费13903.2元(34758元×40%)、被扶养人生活费157649.7元(崔×1的部分为236475元×40%;杨×1的部分为87583×40%;田××的部分为70066.7元×40%)、停尸费15000元、鉴定费42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696488.93元。诉讼费由房山妇幼保健院承担。房山妇幼保健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行为均符合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患者杨×2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过错鉴定书的证明力我院认可,但是因尸检条件比较差,影响了死因的鉴定,考虑到我院系远郊区基层医院及杨×2身体肥胖等因素,我院认为如法院按照鉴定意见确定我院的赔偿责任,确认我院20%的过错比例是适宜的。损失部分崔×1等四人主张的多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特别是杨×2系农村家庭户籍,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请法院依法核减认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质证,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源鉴定中心)系依程序确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将其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审理的重要依据。参考鉴定意见,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杨×2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房山妇幼保健院的诊疗实际及引发的损害后果,杨×2在房山妇幼保健院住院开始以后的合理损失应由房山妇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予以赔偿为合理。经庭审质证及法院审核,在区分40%的过错责任比例后,崔×1等四人的合理医疗费损失为3542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800元、丧葬费13903.2元。杨×2虽为农业家庭户籍,但经庭审质证其生前在北京昊天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性的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为此崔×1等四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合理,其中40%的数额为3225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经计算40%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57649.67元,本项并计入死亡赔偿金项下。崔×1等四人主张住宿费损失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冷冻存尸费中的40%应由房山妇幼保健院进行赔偿。鉴定费基于房山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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