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三)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二、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限额185元。
(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4、人工引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700元、一级医院14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6、门诊人工流产: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
1、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2、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2、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拓展资料:
生育津贴
女职工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男职工
(1)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2)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护理假津贴
如果夫妻两人都有生育保险,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护理假津贴。其中,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二)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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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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