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生病入院后,有医保的患者可以凭借本人的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在医院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2、患者在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凭入院登记表及身份证等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则不需要到社保中心报销;相关部门审查后,申请人即可领取社会医保医疗费用报销单进行报销。
3、对于医疗费用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才能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的急诊费用、抢救的医疗服务费用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该项根据当事人选择的就诊机构的资质不同,报销比例在55%--90%不等,当事人具体可以参看(泉政文〔2017〕86号)文件的规定明确;
2、参保对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
(1)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第三次起住院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2)参保对象在市级统筹区内同一医疗联合体内不同医院间转诊的,视为一次住院,同一医院院内转科的,不能分解住院次数;
(3)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全年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2个及2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1个起付标准计算。
3、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泉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暂行规定》(泉政文〔201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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