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为1800元
(5)难产的,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其中剖宫产的,医疗费补贴为4000元)。
属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所有生育保险待遇:
(1)违反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及擅自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拖欠生育保险费的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
(4)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
温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在温州市社保中心参保的缴费满12个月的单位在职人员。
温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医疗费用收据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或医疗证明书
5、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填写《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盖章后连同材料提交给业务管理员
2、由业务管理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开具《生育保险回执》
4、经业务管理员审核,科长复核
5、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回执》到业务管理员处领取《核定单》及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窗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注意事项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温州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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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时,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
(一)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扩展资料: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书;
(四)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材料。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在家务农证明、配偶本人未就业承诺书。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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