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一品两规”: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16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即“一品两规”。
拓展知识:
背景
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说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药品。即执行中可以认为,决定药物效应的成分相同而仅仅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药品,归类为同一药品通用名称。不同通用名的药品种数,称为品种。同一通用名而厂家、规格、剂型等不同的药品,称为品规。
参考资料
百度: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0%E5%93%81%E4%B8%A4%E8%A7%84/3849153?fr=aladdin
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16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即“一品两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对此进一步予以强调,在第17条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扩展资料
过去,因对医院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没有严格的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参照细则,因此医院在购进药品时,同一通用名下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品种很多都在三个以上。加上过去药品有酸根和溶媒以及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的区分,导致同一有效成分的药品数量可能会更多,这种局面直接造成了医院品种的过多、过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院用药的不规范。执行一品两规后,这种现象得到了有效根治。
医院品种过多的现象,加重了时下有些药品经销商对药品的推广力度,推广的竞争激烈程度导致了一些商业贿赂现象的产生,有些医院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实行一品两规后,药品使用的规范性大大提高,医生对药物选择的合理意识也大大增强,商业贿赂行为自然就失去了其市场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品两规
是的,一品两规的理解 就是同一通用名的药品,不同生产企业,并且还包括同一通用名不同规格的药品,只能选择2个品种。 虽然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 有时并不合理,特别是注射液 同一通用名 不同生产企业 不同规格,只能选择2个品种,对于不同年龄的患者来讲,在实际使用中是不合理的,但是也只有按照规定执行,否则会因为违法规定而被处罚。《处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要用通用名采购药品,同时对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能超过两个品种。
注射剂型可能有很多品种,同一品种还有很多规格,0.2克的、0.3克的……,但是规定要求只要是注射剂型,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不同规格 只能选择两个品种。可以一个是水针剂,一个是粉针剂,也可以是两个都是水针剂,只能选择2个品种。 口服剂型也有很多,但是同一个通用名的药品 按规定也只能选择两个品种。
其他的剂型不受限制。比如说外用的、洗液、等等 这些不限制。
特殊患者的需要不受限制,两个品种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医院也可以申请选择第三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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