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事件,湖南13岁的女童居然生下了一名女婴,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因为从意义上来讲,他自己都还是一个孩子,没有想到孩子居然诞下了孩子,这也完全毁掉了这个13岁的花季少女,让他以后的路该怎么走呢?这件事情很快的也引到了公安部门的一个关注,并且展开了调查,此前有网传,说是学校保安所为,但经过比对之后并不是,而是一个村民所造成的。那么问题来了,这件事情学校的监管是不是存在哪些疏漏呢?我们就来好好的聊一聊这个话题。
学校的监管我认为是没有疏漏的,因为这是他们的一个村民所为,并不是在学校发生的,所以和学校的一个关系并不大。证明女生的家庭条件比较特殊,他的妈妈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而他的父亲呢,又常年在外打工,联系不上,所以这名女童才会被欺负。但是欺负他的人目前也是被公安部门所抓获,但并不能够平民愤,因为对一个13岁小女孩下手,实在是禽兽都不如。回到主题上来,学校方面可能最大的责任就是没有发现证明女孩子已经怀孕了,毕竟也有很多的女教师,绝对不会错过这一个信息。
但话说回来,一个13岁的女孩子会怀孕,这是谁都不敢相信的事情,可能会以为他只是单纯的长身体长胖了而已。总的来说这件事情也应该被全国各地的学校所重视,对于女孩子们的一个管教要大大增强,其实最好的一个方法就是给现在的小学生们普及性教育。我们国家的性教育非常落后,才会导致这么多的被侵犯事件,而且被侵犯了之后,他们往往都不敢将这件事情说出来,这就是一个最大的问题。
13岁,正是一个女孩的豆蔻年华,这个时候对异性产生爱慕,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但如果怀孕的话,会对身体产生诸多不良影响,甚至损害。因此,家长在这个时期要特别留意,避免女孩因监护不到而铸成大错。
审理的一起强奸案已经宣判,涉案男子李某因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而李某自己,也才刚刚过完18岁生日。
李某和女孩黄某相识在2018年5月,因一次偶遇彼此产生了好感,继而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的李某还没有满17岁,而黄某也只有13岁,还在上小学六年级。
虽然李某知道黄某刚满13岁还没有14岁,但欲火攻心的李某已经顾不上许多,在2018年7月至8月间,先后三次悄悄来到黄某家中,趁黄某家人不在的时候,偷偷在黄某房间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
几个月后,黄某开始出现妊娠反应,而且身体开始发生变化,黄某的家人发觉不对劲,遂带黄某前往医院检查,这才发现黄某已经怀孕。在家人一再盘问下,黄某才说出孩子是李某的,并要求家人不要找对方麻烦,并称李某向她发过誓要对她负责任。
面对女孩的无知,黄某的家人心碎了,但理智告诉他们不能让坏人逍遥法外,最终家人带着黄某前往派出所报了警。此后不久,警方将李某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又将李某移交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李某的认罪态度,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可能会有人说,两个人都是未成年人,双方都强调是情侣关系,而且是自愿发生的性行为,为什么会判决李某强奸罪呢?
我们先来看看强奸罪的构成,从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贞操权,客观条件是必须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那么问题来了,年满14周岁的男子这一点李某已经达到,但违背妇女意志的说法肯定会遭到很多人的反驳,女孩不是说是自愿的吗?但在判决这方面案件的时候,还会对女性的年龄有界定,这也是对未成年人的最基本的保护。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黄某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4周岁,所以不管黄某是否自愿,李某与之发行性行为都应当视为强奸行为,这一点在很多案例中都有说明,也无需辩驳。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构成强奸罪是正确的。
不管怎样,未成年人的感情观相对不太成熟,需要家长进行引导,当儿女在青春萌动期的时候,一定要给他们灌输正常的性知识和性观念,并让他们了解过早发生性关系对身体的伤害,一旦发生后果,应该及时报警,避免对女孩造成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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