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体检要求什么条件

当兵体检要求什么条件,第1张

当兵体检标准根据相关法律如下:一,身高方面有严格的要求。二,学历方面必须是初中及初中以上的学历。三,一些影响外貌和骨骼方面的疾病如:白癜风,血管瘤,骨折等疾病。必须要痊愈且不再复发后才可以当兵。四,内科方面,一些有主要脏器手术史的人员不予通过。五,一些有传染性疾病且没有痊愈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征兵体格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单位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成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体检指导组,有计划地组织预征对象体格检查。

要全部脱光的,因为要做全身的检查,包括生殖器。

一、服役入伍的基本条件:

身高标准: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

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体重标准: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_;

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年龄条件:

男青年:

1、为当年(截止12月31日)年满18至20岁;

2、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

4、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年龄可放宽到22岁;

6、在读研究生可放宽到24岁。

女青年为当年年满18至19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年满22岁以内。

根据本人自愿,年满17岁的当年高中应届毕业生也可应征。

二、下列情况不合格

1、恶性征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

4、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

5、各类阳性结石,肾盂积水

6、胆囊壁息肉直径超过5毫米

7、妇科子宫肌瘤或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其它问题(一)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超过2CM,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颅脑、胸、腹部等手术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扩展资料:

大学生入伍是指部队每年从在校大学生和大学毕业生中招收义务兵,报名流程有网上登记、初审初检、体检政审、走访调查、预定新兵、张榜公示、批准入伍。

大学生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应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征兵报名期间,直接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

已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进行报名。政治审核合格和体检合格。

区县级征兵办公室优先安排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上站体检和政治审查,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报名的

本人应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征兵体检期间前去报名,区,县级征兵办公室安排及上站体检。

大学生退役后入学的优惠政策;公检法机关定向招录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公检法系统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免试或优惠升学;退役的高职(高专)毕业生可直接入读成人本科,参加普通本科高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政策,按30%的比例录取。

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还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学生入伍

年龄:参军的年龄还有限制。男青年为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对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只要本人自愿参军的,可放宽到23岁。为适应部队建设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满17岁的应届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的男青年入伍。女青年为年满18至19岁,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x0d\x0a\x0d\x0a身体方面:应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x0d\x0a外科\x0d\x0a\x0d\x0a第一条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x0d\x0a\x0d\x0a(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x0d\x0a\x0d\x0a(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x0d\x0a\x0d\x0a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三条颈强直,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x0d\x0a\x0d\x0a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x0d\x0a\x0d\x0a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x0d\x0a\x0d\x0a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线、精索静脉曲线,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九条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x0d\x0a\x0d\x0a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悄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x0d\x0a\x0d\x0a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x0d\x0a\x0d\x0a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x0d\x0a\x0d\x0a内科\x0d\x0a\x0d\x0a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x0d\x0a\x0d\x0a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x0d\x0a\x0d\x0a舒张压:8.8—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x0d\x0a\x0d\x0a第十四条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x0d\x0a\x0d\x0a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x0d\x0a\x0d\x0a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x0d\x0a\x0d\x0a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x0d\x0a\x0d\x0a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现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x0d\x0a\x0d\x0a(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x0d\x0a\x0d\x0a(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x0d\x0a\x0d\x0a(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x0d\x0a\x0d\x0a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x0d\x0a\x0d\x0a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x0d\x0a\x0d\x0a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x0d\x0a\x0d\x0a第二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第二十一条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x0d\x0a\x0d\x0a耳鼻喉科\x0d\x0a\x0d\x0a第二十三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x0d\x0a\x0d\x0a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二十六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二十七条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x0d\x0a\x0d\x0a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x0d\x0a\x0d\x0a眼科\x0d\x0a\x0d\x0a第二十九条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x0d\x0a\x0d\x0a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x0d\x0a\x0d\x0a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x0d\x0a\x0d\x0a口腔科\x0d\x0a\x0d\x0a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x0d\x0a\x0d\x0a第三十六条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x0d\x0a\x0d\x0a(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x0d\x0a\x0d\x0a(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x0d\x0a\x0d\x0a(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x0d\x0a\x0d\x0a(四)不影响咬合的个虽前牙轻度反合,无其它体征者。\x0d\x0a\x0d\x0a(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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