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前主要是注意保证良好的休息和睡眠,同时主要就是注意不要吃一些太油腻性的食物,也不要吃一些油炸的食品,尽量不要吃太咸的食物。
通常至少要空腹8~10个小时,这样才能够保证化验结果的准确性。体检的时候也要注意保证良好的情绪,不要过度的激动。否则也会影响到检测血压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身体的检查。
以上内容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考体检项目有有身高体重、血压、视力、听力、血常规等一般的检查以及心脏检查、甲状腺检查、肝胆胰脾等检查、肾脏脏器的深入检查。公考体检前一天要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检查前三日开始,饮食宜清淡,勿吃菠菜、猪血、鸭血等食物,前一日晚最好禁食牛奶、豆制品、饮料、糖类等食品,勿饮酒,防止影响检查结果,检查当天要穿轻便服装,不要化妆,不要穿连衣裙、连裤袜,不要穿有金属扣子的内衣裤、不要戴贵重饰品和隐形眼镜,心电图和测量血压时应避免精神紧张,保持心情稳定。
体检当日禁食早餐,在抽血、b超检查后方可进餐,女性受检者尽量避开生理期去体检,不然尿常规的结果很大可能性是不合格的。
常规项目:第一条 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含身高、体重、血压、视力等)和专科体检(含外、内、耳鼻喉、眼、口腔、检验等)。女性应做常规妇科检查。
第二条 普通公务员的身高体重:男性160cm(含160cm)以上,体重45kg(含45kg)以上女性150cm(含150cm)以上,体重40kg(含40kg)以上,为合格。
监狱、劳教警察和国家安全警察的身高体重一般为: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体重不低于47kg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体重不低于43kg。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第三条 收缩压在90~140mmHg之间(含本数,下同),舒张压在60~90mmHg之间,或其中一项在规定范围内且脉压差?20mmHg的,血压合格。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常规体检不合格:
(一)患有各种慢性病未经治愈(如慢性骨髓炎)或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活动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患有各种恶性肿瘤者
(三)有精神并癫痫并经常性不明原因晕厥病史者
(四)有颅脑外伤史且有后遗症或颅内有异物存留的
(五)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及各种疾病的后遗症且影响工作的。
外科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外科体检不合格
(一)有严重影响面容的残缺、畸形,身体裸露部位大面积白癜风、血管痣、色素痣、胎记(超过3cm2),患有麻风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纹身的(二)有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III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三)患有类风湿脊椎强直等慢性脊椎疾病明显的胸廓或脊椎畸形
(四)有影响功能的手指残缺和畸形者(右手1、2、3指中有一指功能障碍或一指缺一指节,左撇子以左手为准)
(五)肢体畸形有功能障碍者:两下肢不等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9cm
(六)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损伤并发后遗症
(七)患有淋并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者。
内 科
第六条 患有各种恶性肿瘤、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并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心脏听诊,各瓣膜区有明显收缩期杂音及舒张期杂音,经心音图确认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心率<60次/分钟,或者>100次/分钟的,经心功能等特殊检查,确认为非生理性的心动过缓或心动过速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非室性早搏每分钟六次以上,应做下蹲试验,运动后心电图检查有异常改变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器质性心血管病,心肌病,各型期前收缩每分钟超过15次,联律性早搏、逸搏、II度和II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型左束支传导阻滞等心电图异常,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的,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胆、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等消化系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肝脾检查仰卧位触诊,肝肋下大于2cm,脾肋下大于1cm,有触痛,质中等硬度以上的,不合格。
第十四条 各类肝炎未经治愈,或有传染性的,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肾炎、肾病患者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不全者,不合格。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二年的,或虽治愈两年,但尿蛋白呈阳性、尿镜检不正常者,不合格。
眼 科
第十八条 视力检查统一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两眼裸眼视力之和大于等于4.7(0.5),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0(0.1)或双眼矫正视力均达到5.0(1.0)且矫正镜片在400度(含 400度)以下的,为视力合
监狱、劳教和国家安全警察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5.0(1.0),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6(0.4),为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两眼裸视力之和大于等于4.8(0.6),单眼裸眼视力大于等于4.3(0.2),为视力合格。
第十九条 使用《喻自萍色盲本》进行辨色力检查,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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