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系统内部网上对吸毒人员会有记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但此类信息是不对外提供。
3、如因诉讼需要可以请律师调查。
就是因为吸毒被抓的人员,只要被抓拘留或者强戒过,就会留下案底,有吸毒史了。
吸毒被抓的影响
1、涉毒被抓案底终身,动态管控全国联网,身份证信息报警被查。
2、连续派出所监督检测三年以上,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可以逐级申请取消管控。
3、管控取消之后,身份证报警也不会被查了,对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小很多。
依据《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第四条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工作坚持“全面排查、逐人分析、科学评定、动态调整”原则;管控工作坚持“户籍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双向管控、双向追责”原则。
扩展资料:
对有吸毒史人员的管控
(依据: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
第十三条
对于高、中风险类人员,县级禁毒办、综治办应当督促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派出所落实管控责任,逐人制定管控方案,建立管控工作小组,确定社区民警管控责任。
明确社区医疗卫生医务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工作分工。
第十四条
对于高风险类人员中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依法处置。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社区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社区民警应当带领管控工作小组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密切掌握其活动动向、规律,发现有精神病症状或者有肇事肇祸行为苗头的,应当督促和协助其亲属落实治疗看护措施。
对随时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列为公安机关情报预警处置对象,并动员其家属、所在单位做好送医就诊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中风险类人员中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要督促其严格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进行防复吸的宣传教育,并鼓励其继续戒毒治疗,巩固戒毒效果。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社区民警应当密切掌握其行踪动向。
发现其具备收押收戒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收押收戒,继续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打击。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帮教矫正,社区民警应当跟踪掌握情况。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社区民警应当带领管控小组开展走访调查、见面谈话和法制宣传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吸毒抽检。
第十六条
对于低风险类人员,社区民警应当组织禁毒社会工作者、村(居)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做好动态信息跟踪,了解其活动情况,关注其现实表现。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省公安厅-《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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