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假的规定如下: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2、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7、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产假对于女性事业发展、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都有着重要作用。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17产前休假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2017产前休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
1、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因此在产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前检查请假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3、当然,在此期间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并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孕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017年产假新规定:产前假与产后假要区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下图有新的各省产假时间表,以此表为准),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所谓“产前假”,是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3、但是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4、因此,由于产假计算时间的出入,将导致工资发放、劳动关系存续等争议问题,用人单位和女职工需要仔细和谨慎,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017产假休假规定产假长短得看情形而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产假需要区分情形,正常情况下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如果是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以内,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此外,在上述基础产假之外,各省市有相应的奖励产假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因混淆不同情形而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2017产假休假规定男方陪产假需依法保障
陪产假又称护理假,是男方在妻子产假期间享受的陪护假期。尽管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但部分省市在计生条例中有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需依法依规保证男性相应的休陪产假、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增加配偶陪产假15天,如果最终表决通过,将给男方尽为父职责带来实惠。
高尔基说“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安排女职工休产假或者男职工休陪产假,既是守法经营的表现,也是对员工最大的、最直接人文关怀。因此,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诚信为本、彼此尊重,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劳动就业氛围。
2021新规定产假是98天,部分地区(如北京、湖北)增加生育奖励假6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多地生育假增至60天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分配范围。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护理假。
湖北省亦通过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 北青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增加产假60天、新设10天育儿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以上内容参考 环球时报-北京: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多举措支持生育、养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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